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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创意经济的兴起,创意产业将成为最具活力的产业部门,而近几年影视行业在中国发展尤为显著。文章从中国目前影视业的税收政策入手,阐述了中国现代影视业发展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影视业税收政策分析,提出一些我国发展影视业应采取的财税政策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影视业;税收政策;实际税率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实行政策倾斜的有力杠杆,良好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它为企业的各项投资经营行为提供政策上的依据与参考,引导各种资源的均衡配置。政府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牺牲税收的收入,促进经济与产业的长期发展。待经济与产业成长之后,又可使政府的税收逐年增长。创意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扩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虽然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文化事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优惠导向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缺乏激励等问题的存在,妨碍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急需改进。2010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比重最高,为37.1%,收入超过1800亿元。近几年中国大量国有影视企业通过转体改制释放了巨大的能量,如中影集团、上影集团,纷纷取得了瞩目的市场表现成绩。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电影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凭借着体制、资本、人才迅速发展的民营电影公司,如保利华亿传媒、光线传媒、华谊兄弟等。本文以创意产业中的影视行业为例,分析税收政策对于创意产业的影响以及一些政策建议。
各国为了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均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法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影视行业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获得一些经验。
(一)美国
几十年以来,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一直是国际电影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据统计,美国电影出口额在所有出口产品中位居第二,仅次于航空产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投入到电影摄制的资金可以在短期内提前折旧,同时也可以作为报税时的预扣金额。各州政府为鼓励影视行业的发展,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减税政策。截至2009年底,全美50个州已有43个州宣布对影视行业实行5%至30%不等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美国50个州之外的自治联邦岛波多黎各亦推出了高达40%的影视业税收减免。上述各州的方案往往不仅包括税收减免,还包含了一揽子的配套措施。
(二)加拿大
为促进本国影视业的发展,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税收返还条例》和《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服务税收返还条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吸引了美国大部分电影公司到加拿大取景拍摄。虽然这些政策已经很优惠,但为了突出本地优势,加拿大各省在2005年展开了更深层次的税收竞争。安大略省政府宣布,将从2008年实行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永久化,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居民人工费用的30%提高到35%,同时还将商品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人工费用开支的18%提高到25%。2008年,仅这两项税收优惠就使得在安大略省拍摄的影视公司节省税款开支1.65亿美元。
(三)法国
从1948年开始,法国财政法中便明确规定:法国电影工业享受电影扶植资金的支持。即采用票房预付款制度,规定国家电影中心可以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形成两个主要资助基金:自动资金和选择资金,前者自动返回制作者,跟票房直接挂钩。后者主要是票房预付款制度,即国家电影中心预先支付给制片人影片预算的一部分资金。
(四)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电影投资人可就投资金额申请所得扣抵,降低盈余。其条件包括需为澳洲纳税居民,证明并列举所投资的资金,最终可称为所投资影片版权的首任所有人,影片需于两年内完成等。基本上可抵减金额为投资金额的100%,于支出发生年度认列,且该支出必须与制片直接相关者,安排融资的中介费则不符合规定。
从以上各国的税收内容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经。
一是税收优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美国的密歇根州对在州内投资摄制、预算超过5万美元的影视片实行制作成本42%的税收返还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是按照人工费用进行抵免。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提高了税收政策的实效性,从而正确的引导了影视行业的发展。
二是优惠政策灵活多样,每个国家根据各国家影视行业的特点实施不同的优惠形式,其中包括:直接的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这些优惠使企业将原本应该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使用,更加注重长期效应,有利于影视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收税的目的比较明确,某些地方做到了税收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例如美国密歇根州政府投资1.5亿美元用于影视基地的建设,并相应的产生较多的就业机会。法国电影工业采取电影扶植资金政策,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直接用于资助电影基金。
(一)中国电影行业的现状及特点
2008年中国电影产业总体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84.33亿元人民币,较2007年增长17.07亿元,2009年则突破了百亿大关,总收入为106.65亿元。2009年中国电影的发展不仅在总体收入的提高,在产业规划、产权结构、产品质量、海外销售收入等方面均有不俗的成绩。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强调对电影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其中包括“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有力的缓解了中国电影行业融资难的状况。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促使中国电影与资本市场能够更好的紧密结合。2009年中国电影制片市场也出现了一批新的投资主体,如完美时空投资的《非常完美》,乐视网络投资的《决战刹马阵》等电影的票房成功,引领行业外资本大举进入电影制片领域。
中国电影行业经历了困难时期,如今已向“大电影产业链”方向发展,但作为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瓶颈,除需要金融行业的支持、服务与配套外,通过适当的税收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
电影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特点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投资的风险性较强。据艺恩咨询统计,电影投资共有11项风险,每一项都能影响影片最终的市场表现和社会影响;二是投资周期较长,资本回收较慢。一部电影从剧本的编写到开拍到发行最快也要一年的时间,投资周期过长,资本回收较;三是可融资资源的稀缺性。由于电影行业的高风险性,高专业性、高投入性决定了一般的企业投资者不敢贸然投资电影行业。
(二)我国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针对电影行业就有如下几项:一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三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四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中国以及各地出台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产业调整的重要工具,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其对公司收益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华谊兄弟近4年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约有3742.44万元,营业税为1772.43万元,政府补助为1373.27万元,三项优惠对公司净利润总的影响未34.11%。电影公司通过政府税收支持得以上市,体现了税收工具对产业调整的乘数效应。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逐年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一些税收政策的截止日期已到,出现了此种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但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仍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公司仍存在因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收入减少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2009年是影视行业税收优惠的到期年,企业的负担开始加重,如粤传媒实际税率达到了33.97%,中视传媒、新华传媒、华谊兄弟、华闻传媒的实际税率都超过了20%,某些企业的税率较低主要是因为一些业务还处在免税期。
(一)影视业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
一是如果投资电影行业可获得投资损失准备的租税优惠,将可在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投资的当年度,认列投资总额的20%的损失,降低当年度的课税所得,企业可因此减少投资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但若在提拨五年内若无实际投资损失发生时,应将提拨的准备转作第五年度收益处理。此提前认列损失的做法,可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的租税实益;二是允许影视业创立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加速折旧,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影视公司,缓征税款。再投资退税,对于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所得,退还已缴税金。
(二)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趋向于间接性、动态性
针对影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动态的调整税收支持政策的重点,结合影视业发展的规律,规划税收支持政策的阶段性目标及每个阶段的重点。如果税收支持政策没有长期规划,将不利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积极的对税收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也会给企业错误的导向,不利于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紧迫性。
(三)出台影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影视从业人员,尤其是编剧、导演等高级影视业人才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比照高科技行业优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于影视人员以创意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给予高级人才的股票期权奖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以鼓励影视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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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新经济学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详细阐述几种常用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并举例分析企业在采用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所得税额的不同。
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可以使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负担的所得税现值最少。
【论文关键词】:折旧,加速折旧法,所得税额,现值
【论文正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新经济学研究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1.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1.1.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第二节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第三节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3.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1.3.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p#副标题#e#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会引起企业的折旧、付现成本、设备变现价值、设备最终残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动,这些因素又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所以做好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的所得税筹划工作,对企业很有现实意义。下面从各因素个体和整体两方面进行分析,并选用现金流出总量作为更新决策的依据。
第一节个体筹划分折
2.1.1.折旧
折旧作为企业的成本项目,它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折旧这种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作用,被人们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例4.甲、乙两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有相同的收入60000元及相同的付现费用10000元,甲公司另有折旧费用8000元(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可在税前全部列支),乙公司没有。下面分别计算两公司的税后利润及营业现金流入(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同。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甲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8000)=42000(元)
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税后利润=42000-13860=28140(元)
营业现金流入=28140+8000=36140(元)
乙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50000(元)
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税后利润;50000-16500=33500(元)
营业现金流入=33500(元)
甲公司比乙公司多流入营业现金:36140-33500=2640(元)
可见,在销售收入和付现费用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为有8000元的折旧而比乙公司多出现金流量2640元(8000×33%=2640元)。因此,在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列支的情况下,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按下式计算:所得税减少额=折旧×所得税税率
2.1.2.付现成本
这里所指的付现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而引发的现金支出。它的特点是即发即付,如本期购买润滑油本期就支付这项现金,而不会拖到下期才支付,并且是全部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它不包括年修理成本,因为年修理成本往往是作为预提费用而分摊于若干个纳税期间。因此在下面的综合实例中年付现成本不包括年修理成本,而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影响因素。
例5.甲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由旧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共100000元,该旧设备引发的付现成本共计20000元。甲公司拟更新设备,假设新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仍为100000元,由于新设备性能好而减少润滑油的购买量等原因,付现成本减少到12000元。这项更新决策引发的付现成本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下(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未更新前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20000=80000(元)
所得税=80000×33%=26400(元)
税后利润=80000-26400=53600(元)
更新后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12000=88000(元)
所得税=88000×33%=29040(元)
税后利润=88000-29040=58960(元)
可见,更新设备后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58960-53600=536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更新决策后,实际付现成本减少了8000(20000-12000)元,税后利润却只增加了5360元。由此知道,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不是其实际支付额,而要剔除其所得税的那部分。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税后利润增加额=付现成本减少额×(1-所得税税率)
2.1.3.其他因素
旧设备变现损失与收益、最终报废残值净收入等是固定资产更新决策引起的另外一些因素。它们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要分清是收益还是损失,再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即可。
第二节整体筹划分折
例6.某企业拟对现有旧设备进行更新,市场上有同类新设备a和b.a属于环保设备,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是非环保设备,必须采用直线法。
由于b是非环保设备,企业要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因此,b每年的付现成本要多于a设备。另外,据企业技术人员分析测定:a设备的最终报废残值收入也要高于b设备。
企业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新旧设备具体情况清单如下(为分析方便,假设各设备未来使用年限相同),见表2-1:
表2-1 新旧设备具体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旧设备 新设备a 新设备b
原值 125000 100000 85000
税法规定残值(4%) 5000 4000 3400
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年) 6 4 4
已用年限 3
尚可使用年限 4 4 4
年付现成本 12000 6000 9500
年修理成本 6000
三年后大修成本 28000
最终报废残值收入 8000 15000 8000
目前变现价值 45000
年折旧额:
第一年 20000 38400 20400
第二年 20000 28800 20400
第三年 20000 19200 20400
第四年 0 9600 20400
分别计算使用不同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
(1).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旧设备变现价值损失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45000×1
=45000(元)(1为0年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变现损失减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5000-45000)×33%]×1
=66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2000×(1-33%)]×3.170
=25486.8(元)(3.170为4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每年修理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1×3.170
=12743.4(元)
三年后大修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28000×(1-33%)]×0.751
=14088.76(元)
(0.751为3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现值=8000×0.683=5464(元)(0.683为4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5000)×33%]×0.683
=676.17(元)
每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000×33%)×2.487
=16414.2(元)(2.487为3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45000十6600十25486.8十12743.4十14088.76-5464十676.17-16414.2=82716.93(元)
(2).购买新设备a后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a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00000×1=100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3.170
=12743.4(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38400×33%×0.909+28800×33%×0.826+19200×33%×0.751+9600×33%×0.683=26291.23(元)
(0.909,0.828,0.751,0.683分别为1期、2期、3期、4期复利现值系数)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15000×0.683=10245(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5000-4000)×33%×0.683=2479.29(元)
购买新设备a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100000十12743.4-26291.23-10245十2479.29=78686.46(元)
(3).购买新设备b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b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5000×1=85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9500×(1-33%)]×3.170=20177.05(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400×33%×3.170=21340.44(元)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8000×0.683=5464(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3400)×33%]×0.683=1036.79(元)
购买新设备b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85000十20177.05-21340.44-5464+1036.79=79409.4(元)
(4)依据现金流量作出决策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无论新设备a还是新设备b,它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都要小于继续使用旧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因此该企业应该进行此项固定资产更新。其次,因为购买b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9409.4元要大于购买a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8686.46元,所以企业应该选择购买环保设备a,这也符合现代企业设备更新、国家环境治理的趋势。
参考文献:
.鲁亮升 . [成本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吴大军 . [管理会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
.王庆成. [财务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二版
.阎达五. [高级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二版
.汤谷良 王化成. [企业财务管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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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我国当前必须适应的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时代,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因而当前我国已经迎来了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促进着我国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各大企业在这一时期,也在潜心发展,试图抓住新时期的机遇,促成更大的发展,因此其也在着力进行着企业规模的扩建、市场覆盖面的拓展,这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益的刺激。另外我国的公共事业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国已经开始了全面建设的工作,因此房地产企业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潜力越来越高。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的抓发展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的中心,因而我们必须要关注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因而本文就从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促进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当前社会对房地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持是十分巨大的,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因而,这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是一个巨大的帮助。
另外,房地产产业涉及到工程的开展、设备的购置、人才的引进、材料的流通以及市场中的经营等多个方面,能在整体上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多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这本身就能对我国的税收增加,提供更大的增长空间。最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性长、资金耗费量大的建设过程,因而,这其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税收,帮助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综合这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能有效促进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还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因而我们要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我国税收管理的加强,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并对国外先进房地产市场的运营方式做了考察,提出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助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税收事业的进步,进而使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能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笔者总结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以财政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的意义,上文中笔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快,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深入,其发展潜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以令其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各方面事业的进步。房地产市场是一类针对建筑物的市场,其资金需求量大,大数额经济流动多,要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的支持,政府应该注重财政方面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能在财政上放下负担。首先,政府应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开拓。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以及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影响企业市场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需要广阔的市场,需要更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在财政上投资市场的开拓,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其次,要支持其工程的建设,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是其发展房地产市场所必须的,因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可以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所以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鼓励其工程的建设,使其进步和发展能有更大的经济支持。最后,政府的财政政策,还应支持其改革和发展事业,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额比较大,因而难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改革和发展,但是这种缺乏改革的市场,是难以有效适应时代变化的,所以,我们还要定向投资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使其能够快速的适应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也是其更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是十分大的,因此促进其发展和进步,并不是一种负投资,其利润回报前景是十分可观的。
1.2、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但是,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速度,使得其问题也越来越多,市场的发展平衡性呈现出不足的倾向,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因而,在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保证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对税收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强,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的保证发展的情况下,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和责任,使自身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也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快。因此,在发中,房地产企业也应当注意相关的问题。
2.1、保证发展的健康有序
随着需求的增加,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因此价格问题成为了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也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保证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不哄抬价格,不囤货等,良心经营、诚信发展,使市场的发展保持活力和空间,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2.2、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都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其中,其带来的拜金、唯利主义的问题就容易使企业的发展中存在中饱私囊等贪污现象,制约企业的进步。房地产企业涉及资金量大,因而更应该注意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更是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对我国税收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本文笔者就针对这一状况,分析了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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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
(一)研究背景
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除了国家在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健全的法律、机制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内部缺乏持续的技术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着重探讨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策略。
2.实践意义
2010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总额约4.5万亿元。与此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长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彰显,不仅为孵化新兴产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主体,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观点总结
国内经济学文献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点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环境,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专门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献资料很少,更多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对于税收优惠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以科技为源动力,规模明显小轻型化的特征,其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带来巨大的风险性等特点,税收优惠的介入以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必要。
(2)关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效应。部分学者侧重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方面的研究。
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与工业化国家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程度的不同。如曾国祥(2001),石林芬、何榕、刘莹(2008)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梳理和归纳,同时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张桂玲和左浩泓(2010)阐述了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的分布情况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对优惠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得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生产投入环节,研发环节相对薄弱,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
第二类研究是运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自主研发影响的显著性。如陈晓和方保荣(2001)利用一个简单线性回归方程探讨了我国增值税与研究开发(R&D)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未发现增值税对R&D投入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吴秀波(200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黄鲁成、张红彩、王彤(2010)对我国R&D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技术引进经费对于我国R&D支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两类研究思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作用有限。
(3)许雄奇、杜鹃(2010)通过经济学分析,说明税收优惠从人力资本、研究开发以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经济影响,并指出我国目前科技税收优惠激励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应该予以矫正。
2.国外观点总结
国外经济学文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高技术产业研究的基础之上,认为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在技术创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由于技术创新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国的经济学家纳尔森(1959)和阿罗(1962)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运用于技术创新研究。他们指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场失灵,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征: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
(2)在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势上的比较。
Acs et al(1990)将美国34个创新最多的行业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创新数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大的优势。他们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中小企业可以在自身投入较少的情况下,主要借助大学、大公司的R&D投入所产生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扩散,来进行创新活动。
(3)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是国外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一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考察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是否起到激励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论。David et al(2000)、Hall(2008)认为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企业R&D支出水平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David(2010)认为税收优惠只会刺激企业R&D投资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使企业承担高社会回报、低私人收益的项目,直接的财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起到激励作用。
(3)Jorgenson(2010)对税负高低与科技进步增长率做了相关分析。结果说明,对资本课征的税率与科技进步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本的低税负将会导致较高的科技进步率,资本的高税负则会引起较低的科技进步率。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强烈的创新冲动和专业化技术,不仅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论文格式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税收优惠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寻找异同点,以期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借鉴意义。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即定期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
(1)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2)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直接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优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用于开发新产品等的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发新产品等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新产品等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流转税优惠政策
1.进出口环节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4)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税
(1)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p#副标题#e#
我国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表现出了很好的效果:软件业销售额从2003年420亿元增长到2010年4800亿元,出口从2003年2.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40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3%和43%;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销售额从2003年的36亿元增加到2009年约800亿元,同比增长约为42%.与此同时,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服务科研机构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44.48亿元。2004年增加到190.43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从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不公平现象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公平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性质相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不一样,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不一样,新产品和老产品不一样。有些区内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钻政策的空子。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差,同样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制定的具体科技税收优惠办法和措施不一样,政策规定散且乱,导致科技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表现在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和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和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特别是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行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a.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视和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特点,并有相关部门粗略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在孵化期较高,从成长期开始就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由于研发费用的减少,将不能享受研发经费抵扣的税收优惠。此外,现行税收优惠也没有涉及科技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b.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允许软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科技型企业。对应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设备,没有建立一套真正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相关优惠措施在实施中被人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他们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体现在工资上。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实际上造成科技型企业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在全国,几乎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都由企业代缴。由于计税工资总额过低,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过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下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特点,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资金投入大。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等,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所含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
在陆立军(2010)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占37.84%的企业在购买技术与机器设备环节投入经费最多,这势必造成企业在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创业阶段,极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风险资本供给方、风险资本运作方、风险资本需求方以及风险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由于每个参与方都涉及一定的税收问题,因此,风险投资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投资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对投资者所获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风险投资基金尚无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备法律资格,按照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仅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用公司制,不仅设立困难,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无论用作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样的现实,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税上特别的优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得的收益还要双重征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风险大,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这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前,面临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强民族科技创新精神,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应该突出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并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次,应明确被扶持的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以狭义技术创新为核心,融合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内的广义技术创新,而不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制度、文化创新。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现行税收政策。
1.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要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并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或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2.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型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开发区内一些非科技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状况的产生。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真正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域的歧视,实现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尽快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内外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
2.所得税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同时,将软件行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
3.将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留住人才。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资退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5.加强对高科技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跟踪调查,加大对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1.为切实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笔者建议,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税收优惠应从以返还为主转变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以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同时,可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解决科研开发环节“链条”衔接问题的过度性措施。
3.对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6%和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高科技行业也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主力军,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去服务,就应当让科技人员做出的贡献与他们所得到的报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本地科技资源,吸收外地、外国的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具体建议包括:
1.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税收上鼓励科技型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如对企业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企业分得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与研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资薪金,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五)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看到它对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才开始研究运用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到鼓励对高科技投资和降低对高科技的投资风险上来。比如让投资于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对资本利得实行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发生亏损实行税收抵扣等。具体建议如下:
1.税收减免
(1)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2)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3)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同时,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而在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以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4)对风险投资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
2.再投资退税。对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
3.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4.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为鼓励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入风险投资企业,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数量多。但由于企业的规模小,发展的历史短,也存在着企业决策管理水平低,信誉度低,资金短缺等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先天不足,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分布在补缺市场,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资本积累有限。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只能通过改善技术创新环境来间接扶持。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2)现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从指导思想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4)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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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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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而财政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手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背景,不同发展目标,各国政府对其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财政活动则表现出各自不相同的特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财政改革和政策实践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财政改革和政策实践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财政改革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排头兵”,为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铺路搭桥”。九十年代末期以来,在我国宏观经济波动调控中,财政政策审时度势、合理应对,表现引人注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财政政策实践是在财政改革的推进中逐步走上历史舞台的。与此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又在财政政策实践中逐步得以兑现的。财政改革与财政政策实践相互推动,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承载了沉重的使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近年来,学界对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实践演进历程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梳理、分析,提炼出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如刘尚希、邢丽[1]认为我国财政改革从让利放权、到分税制、再到构建公共财政“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对市场功能逐步认识、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新定位的过程。高培勇[2]认为,我国财政改革的过程就是由”非公共性“财政向”公共性“财政不断演进的过程。马海涛,肖鹏(2008)[3]认为,中国 30 年财政体制改革最基本经验是,政府首先应该清楚自己该干什么、市场能干什么,这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陈共[4]、郭代模、马洪范[5]、高培勇[6]等学者对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几轮财政政策的演进特征、基本经验进行高度概括总结。郭代模、马洪范认为,我国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逐渐表现出,调控方式更间接、调控工具更多样、决策更主动等特征。
上述研究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为本文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但总的看来,现有研究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首先对于财政改革,现有研究主要置于体制转型研究范畴,很少涉及财政政策调控问题。其次对于财政政策,现有研究主要立足于宏观调控角度,很少将财政体制放在同一框架下纵览分析。然而在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阶段的大背景下,财政政策调控效力的发挥从根本上要受到体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财政体制改革本身也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二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不是将财政政策放置到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大格局中加以考察,就不可能清晰地认识财政政策演变轨迹、准确地把握实践经验和规律特征。鉴于此,本文沿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市场化“,财政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公共化“这样一条主线,梳理我国财政政策演进历程,把握规律特征、总结经验、反思教训,以期对新阶段更好地发挥我国财政政策调控效力提供参考。
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而财政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手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背景,不同发展目标,各国政府对其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财政活动则表现出各自不相同的特征。
对于改革开放 30 多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学术界通常按照”市场化“程度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 1991 年,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阶段;1992- 2003 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及以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据此,并按照财政”公共化“推进程度,考察我国财政改革以及财政政策实践演变历程,我们将其划分成三个阶段:1978- 1991 年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1992- 2003 年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2003 年 - 至今市场经济下财政政策运用技术日臻成阶段。
1. 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 (1978-1991 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都由计划决定,国有企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生产全部按计划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用集中行政命令的方式组织全社会生产活动,财政收支只是执行计划的具体手段,只是计划的会计。在这种背景下,基本不存在一般概念上独立的”财政“活动,当然也就更无从谈起财政政策了。1978 年我国开启了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进程,财政改革必然成为了这场改革的”排头兵“,新旧体制转型的”对接口“。
从”让利“入手,1978- 1992 年期间,我国政府相继进行了”分灶吃饭“、”利润留成“、”利改税“、”税利分流“等一系列”以让利、放权“为核心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中央高度集权、财政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格局,引入市场经济运行新机制。
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 1978- 1990 年三轮明显的经济周期:第一轮经济周期是 1978- 1981 年,第二轮经济周期是1982- 1986 年,第三轮经济周期是 1987- 1990 年 (刘树成,2004[7]),相应的政府进行了 3 次大规模宏观调控。在这三轮宏观调控中,政府仍主要延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加计划的方式,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规模,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在建项目实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等。客观讲,这些方式在这一阶段对于稳定经济运行是显著有效的。
一是因为,这三轮经济波动更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需求过快引起的,在当时政企不分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采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且见效快。这一时期财政分权化改革,使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自有资金猛增,不仅调动了地方政府聚财理财、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使得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得到了从未有过的释放。同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有钱后,在预算软约束下,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片面追求高速度,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方政府投资无度、国有企业盲目扩张的冲动,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过热问题。对此,政府凭借着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掌控权,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惯用手法,行政命令式的急刹车,可谓轻车熟路、经验丰富,直接且见效快。
例如 1978- 1981 年第一轮经济周期中,1981 年 3 月国务院作出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该年经济持续走低,并成为第 1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2- 1986 年第二轮经济周期中,1986 年 4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7 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经济增速下降,该年成为第 2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7- 1990 年第三轮经济周期中,1988 年 9 月发布了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经济开始步入收缩期。1989年 8 月,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经济急剧收缩。1990 年 5 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 1990 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报告》 经济增速继续走低,并形成第 3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主要经济政策根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20 年大事记》 整理而得。
二是因为,这一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处于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民营经济只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市场很不成熟,市场运行机制很不健全。相应的,政府针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间接宏观调控只是处于初步认识阶段。控制经济波动只能主要倚重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此外,不得不提,无论放权,还是让利,事实上都是以财政上的减收、增支为代价的,这使财政收支运行自身陷入了不平衡的困难境地。中央政府财力严重下降,连年赤字,捉襟见肘,在许多情况下维持”吃饭财政“都成为问题,又何谈调控效力 (李茂生,1999[8]),这也是无法倚重经济手段调控经济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这一阶段没有形成真正的财政政策调控实践。从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上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利益机制影响市场主体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行动,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又何谈政府宏观调控的概念。
尽管如此,在此期间,政府还是逐步引进了财政政策的概念和做法,如在 1981- 1990 年整个”六五“、”七五“期间,政府一直控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增速,见图 1,除1983 年以外,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长速度一直明显低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长速度,其周期性调整始终超前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速。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抑制投资需求过快增长,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意图还是较为明显的。同时,在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造成中央财政困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1981-1999 年,中央政府还是累计举借内外债 1008.8 亿元,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地全部投入到了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设上去,这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 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1992-2003 年)。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意义非凡,明确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因此一般把 1992 年作为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市场经济阶段的分界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前提、创造了制度环境。自此以后,民营经济由所谓的”边缘经济“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安排就业的主要渠道,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根据有关资料,2003 年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70%,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张秀生、海鸣,2007[9])。民营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健全。因为民营企业能够对价格信号传达着商业信息作出最敏感、最迅速的反应天性,促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供求关系调节中发挥出基础性作用,引导资源向着最有效率的方面配置。与民营企业形成对照,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由于约束软化,对市场价格信号乃至国家宏观调控信号缺乏灵敏反应,更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失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此期间,财政体制进行了两次根本性的改革,即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 1998 年开始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说是根本性改革,是因为这两次改革触及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控制、国家主导经济运行的传统模式。
如上所述,之前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加了地方财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这一阶段,总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明、目标不清,财政改革也就必然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财政”放权“、”让利“,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中央向地方下放的财政管理权;能够且真正让出的”利“,主要是政府向国有企业转让的利益,打破或改变了的只是中央高度集权的旧格局,却未从根本上打破或改变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统收统支“、政府主导经济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正如洪银兴[10]曾指出的:1978 年我国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设计就是为国有经济找个玩伴———市场,调动国有企业生产积极性。直到 1992 年,之前改革走过的路确实是”摸着石头过来的“,是民营经济的高效率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的作用,也看到了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缺陷,是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倒逼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改革之路。
1994 年,在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根据财权与事权一致、收入与支出一致的原则,财政进行了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税制改革。这场改革的重点不仅是为了解决由于”放权“ ”让利“导致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紊乱、中央财政实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为建立分级财政提供基础,为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对独立提供一定依据,为中央财政调控提供财力保障。
1998 年趁着实施第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之际,我国政府开始了推动财政”公共化“的改革进程。通过财政支出增量拓展和逐渐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支出结构调整的方式,政府职能从”无所不为“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 ”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财政职能目标定位从替代市场向弥补市场失灵转变。至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
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 1991- 1999 年这轮历时 9 年的经济周期,以及 2000- 2009 年这轮历时 10 年的经济周期的前半周期。政府进行了 2 次大规模宏观调控:1992- 1998 年紧缩型宏观调控和 1998- 2003 年扩张型宏观调控。也正是在这两轮宏观调控中,我国政府首次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我国经济经历了 80 年代整个 10 年的快速增长期,90 年代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逐渐告别了短缺经济,越来越多的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变得供过于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据测算,至 1997 年下半年,全国 600 余种主要商品,供不应求的商品仅占 1.6%;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占 66.6%;供过于求的商品占 31.8% (臧跃茹,1995[11])。市场从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这意味着,消费者趋向理智,生产者需要加强供给管理,要从单一扩大规模向集约型调整结构转变,要迎合消费需求的变化调整产品种类、提高质量。在过热不再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的新的经济运行环境下,政府宏观调控也同样趋于复杂,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双向调控“———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有时需要扩大需求和防止通货紧缩,不仅要防”过热“,还要注意防”过冷“,不仅要控制社会需求总量,还要注意调整产业结构。1991- 1999 年这轮宏观调控主要是应对经济过热,1998- 2003年这轮宏观调控则是应对经济”偏冷“。
经政府治理整顿,上一轮经济周期在 1990 年触底,1991年持续了低速增长的态势,但是 1992 年形势一举反转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快速增长期,1993 年达到这轮经济周期的峰值,出现了”四热、四高、四紧、一混乱“等严重问题。四热是: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四高是:高投资膨胀、高工业增长、高货币发行和信贷投放、高物价上涨。四紧是:运输紧张、能源紧张、重要原材料紧张、资金紧张。一混乱:经济秩序混乱,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为此,政府主要采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同时辅以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进行调控。通过提高贷款利息,控制贷款规模,制止企业间借贷,清理民间集资借贷等货币政策调控办法,阻断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一些项目不得不停建或缓建,有效地控制社会投资规模。财政政策则通过控制支出规模,压缩财政赤字,降低财政支出增速,控制政府投资规模。经过三年的调控,1996 年成功实现了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软着陆“。这轮宏观调控标志着我国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方式,基本实现了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重大转变。
1998- 2003 年的这轮宏观调控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宏观调控实践,标志着我国财政政策第一次以符合一般概念的财政政策出现,也是我国第一次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这轮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并逐步占居主导地位,消费短缺逐渐被弥补,1996 年实现”软着陆“后,我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消费需求不足、投资需求增长乏力的问题,加上 1997 年下半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引发了我国第一次的通货紧缩。但是我国出现的需求不足不属于经济发展高水平下的全面性需求不足,而是经济发展低水平下的结构性需求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方面衣、食、住、游和家庭耐用品等”私人产品“供给过剩或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相当长时期内供给短缺。
为应对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回落,央行连续七次降息收效甚微,面对”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1998 年,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定启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截至 2004 年年末,七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总计 9100 亿元,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道路桥梁,交通通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每年拉动 GDP 增长 1.5~2 个百分点左右,贡献显著 (苏明,陈少强,2006[12])。经过这轮倚重扩张性财政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整,再加上国际经济环境不断改善,2003 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又恢复了高速增长。值得一提的是,这轮财政政策调控实践,实现了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型和财政体制的全面转型。
3. 市场经济下财政政策运用技术日臻成熟阶段 (2003 年-至今)。
2003 年下半年我国经济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并且出现了”大落“之后的急转,经济增长率快速提高,超过 11%。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更加凸现、更为复杂:一方面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另一方面产能过剩矛盾尖锐;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增长过快,另一方面消费需求增长乏力;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回升,另一方面失业率继续攀升、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更为突出。2005年中央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判断,决定结束积极财政政策,转而实施稳健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取向由以刺激经济复苏为主转向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转变。政府更加注重支持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社会制度的改革,财政更加注重增加用于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从而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政策环境。
2008 年下半年,美国次债危机逐步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受其影响我国经济形势急转直下,l0 月与 11 月份更出现了负增长。为此,国务院果断决定再次启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这一决定实属艰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和严峻。首先,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从 21 世纪初加入 WTO 以来,已经成为一个高开放度的经济体,经济发展的外贸依存度远高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并且以制造业为主,规模巨大但多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低端。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迅速传递到了实体经济层面,并演化为全球性产能过剩的危机,致使我国外贸出口被迫大幅度削弱,”外需刺激型“或”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其次,从内部环境看,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我国转向需求不足经济以来,民间投资与民间消费一直未能有效启动,居民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一直薄弱。此外,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上一轮持续 7 年实施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已经积累了大量政府综合债务,再次启动扩张性财政政策有可能进一步放大财政风险和公共风险。
尽管如此,在外需拉动作用严重减弱的情况下,启动内需也只能成为中国走出危机的唯一途径。2008 年下半年我国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以加大民生工程建设、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为突出重点,在拉动企业投资、启动居民消费上下大力气。政策工具运用上,既有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值税转型、两税合一等结构性减税措施,也有大力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实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促进农村消费等支出安排,可谓是减税、增支两翼并举,几乎把所有扩张性手段都用上了 (图 2 为 2009- 2010 年两年财政 4 万亿国债资金的具体投向)。经过近 3 年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明显好转。高培勇是这样形容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的:”2008 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做到了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如影随形,亦步亦趋,主动积极、相机调整“。这足以显示出我国财政政策运用技术已经日臻成熟。
从上述我们对我国财政政策实践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政策在实践中经过反复调整、不断摸索,相机决策能力显著提高、调控工具逐步多样化、调控方式有效性逐步增强,取得了许多显著成就,极大地丰富了财政政策调控理论。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出两个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是,财政政策从侧重运用财政支出调控经济总量的需求管理,逐步转向了更加侧重运用税收、支出并举的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供给管理。
二是,财政政策的实施与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相互作用、相互推进。
1. 财政政策由侧重需求管理向侧重供给管理转型。
需求管理政策指的是那些能够使总需求发生变动的政策,供给管理政策指的是那些能够使总供给发生变动政策。从理论上说,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首先,需求管理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而供给管理政策针对的是生产者。其次,需求管理政策使得价格水平同方向变动,供给管理政策使得价格水平反方向变动。即在经济处于衰退时期,如果采用扩张性需求管理政策,会使价格水平随着总需求的增加而上升。而如果扩张性采用供给管理政策,随着供给增加,价格水平一般会下降,这时总需求量就会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于是均衡产出上升,就业增加。最后,需求管理政策主要调节购买者的购买力,而供给管理政策主要调节生产者的积极性。另外,需求管理涉及的是需求总量,难以触动社会阶层间的收入分配结构,需求管理政策的总量特征较强;而供给管理政策恰恰是以激励生产者积极性,调节生产者面临的激励条件为政策作用重心,能够综合运用税收等政策工具,从总量和结构上对收入分配做出调节的结构性调控,因而供给管理政策的结构性调控特征更明显 (刘伟,2010[13])。
具体地作为政府调控经济两大手段之一,财政政策是侧重用于需求管理,还是侧重用于供给管理,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条件和政府的政策目标而定。一般来说,当经济总量失衡方向明确,财政政策更侧重于需求管理,而当经济总量失衡方向不明确、不稳定,政策总量效应降低的情况下,财政政策就应该转向侧重发挥供给管理功能。
2003 年前我国经济总量失衡的方向是明确的。无论是1998 年之前多数年份,或者表现为短缺,或者表现为通胀的需求大于供给的总量失衡,还是 1998- 2002 年期间表现为显著欠景气的需求小于供给的总量失衡,尽管方向不同,但明确。
由此需求管理总量政策的方向也是明确的,或者是总量上的紧缩,或者是总量上的扩张,调控效果较为显著。如 1993- 1996 年期间,政府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重点放在了控制社会供给总量、治理通货膨胀上,对 1996 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 2002 年期间为应对需求相对不足,政府转而实施以增发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持续 7 年扩张社会总需求,对于 2003 年我国经济成功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功不可没。
然而到 2003 年之后,我国经济增长中,总量失衡运动方向变得不明确、不稳定了,结构失衡矛盾却变得更突出、更复杂。不仅在商品市场上结构失衡明显,具体表现为一般商品严重供大于求,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档产品大量进口、供给严重不足。在劳动力市场上结构失衡也同样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大量工人下岗、而电子通讯、生物技术、金融机构等领域所需的高水平人才却严重短缺。应对结构失衡若单纯依靠调控需求管理这一手,过多地强调总量扩张、刺激消费,不仅难以获得预期收效,并且还会引起较高的通货膨胀压力 (闫坤、张鹏,2011[14])。
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配合起来使用,增加供给管理手段、加大供给管理力度,才是应对的良方。税收政策属于最重要供给管理工具,其主要通过调节生产者面临的激励,引导生产者行为,发挥着供给管理的功能。与1998 年积极财政政策相比,2008 年以来我国启动的新一轮财政政策,从以大规模财政投资为主要内容,转向以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与有针对性支出并举为主要内容,正体现出我国财政政策从侧重短期”启动“的需求管理功能,向侧重调整经济结构、提升效率、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供给管理层面的转型。
2. 财政政策既体现出公共财政的特性,同时又具有体制转型的特征。
如上所述,我国财政政策实践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财政体制改革”公共“化的推进逐渐展开,并形成了市场型财政政策,因而它既具有公共财政的特性,同时又具有体制转型的特征。
财政政策不过是执行政府职能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政府职能决定了财政政策特性。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限定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内,财政支出的主要投向只能是非竞争性、非经营性、非赢利领域,财政政策体现出明显的公共特性。从财政政策实践看,如果说 1998- 2003 年间,积极财政政策的财政支出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道路桥梁,交通通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非公共性质的盈利性、竞争性、经营性投资仍然占有相当大比重的话,2003 年后财政支出主要投向有了明显的调整,更多地投向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了政府职能或财政职能的关键性转型。
同时,根据上述对我国财政政策实践演进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到,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财政政策必须要承担起必要的转轨成本,从而使财政政策带有明显的体制转轨的特征。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体制、住房体制、教育体制、医疗体制等体制的变动,使部分家庭负担了沉重的体制转嫁损失,尤其是低收入家庭,这对消费造成了明显的总体性制约 (吕炜、曾芸,2009[15])。1998 年以来几轮财政政策调控一直未能达到改变消费预期和消费倾向、激活民间自主投资动力的预期效果,其背后隐藏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承担应该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范围内的职责,”甩掉“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范围内的职责。但是政府职责调整要有个过渡过程,要等社会逐渐培养起承接能力才可以完成,否则会引起大的社会震荡。因此,在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中,1998-2003 年财政政策采取了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应对方式,希望通过公共投资的拉动,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活跃度。而在 2005 年后我国财政政策转向注重把经济调控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财政支出中相当高的比例用于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公共医疗费、公共养老金、公共住宅和公共失业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家庭子女受教育的公共补助等方面的内容。2008 年开始的新一轮财政政策更是”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对改善民生的投入力度“,财政支出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甚至处于了主导地位。民生财政成为了我国公共财政特有的基本运作模式(贾康,2010[16])。
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财政转向公共财政或市场型财政这十几年来,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把握良好发展机遇,转变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努力化解社会民生矛盾的重要工具,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亟待科学总结财政政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完成,应该成为财政政策的基本理念。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它们各自有各自的性质和功能,应该在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实现互补。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市场主要是提供私人物品,两者不能错位运行。凡是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政策的作用就应该是为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必须发挥弥补作用。但是自 1998 年以来,无论是 1998- 2003 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还是2008 年至今仍在进行的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民营资本产生了一定的都挤出效应 (汪海波,2011[17])。在这两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财政资金主要是投向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项目,如铁路石油石化、钢铁、金融、电信等。
而这些项目绝大多数只是对国有企业开放,民营企业几乎没有机会得到。也就是说国有经济是这几轮财政政策实施的主要受益者,利润迅速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得到有力支持,在危机中复苏的程度远远落后于国有经济,有专家将这一现象称为”国进民退“ (郭忠华,2011[18]),2005 年后这种逆市场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逆势增长,民营经济明显萎缩,不仅使我国本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变得更加脆弱,同时也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相背离。
因此,今后财政政策要转换思路,政府要让位于市场,由市场主导经济发展,更多在财政政策上体现公平、公正,促进民间投资回归实体经济,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深度。从这一角度而言,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是财政政策能否取得突破性成效的关键。
第二,财政政策应该将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相结合,财政政策目标定位应该更多地聚集于刺激技术进步,实现未来发展战略上。
90 年代初以来,新增长理论在新古典增长理论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新增长理论指出,要使经济持续增长,唯一的可能性就在于能否实现持续的技术进步。在新增长理论看来,以知识形式存在的技术具有一定的公共品的性质,即知识是非竞争性的、一定的正外部性的,要想保证持续的技术进步,政府就应当实施刺激技术进步的各种政策。有鉴于此,上个世纪 90 年代,克林顿政府把美国财政政策的目标明确、集中定位到了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高美国技术竞争力、实现内生性经济增长上来。通过倾斜性的财政政策 (包括税收、财政科研支出、政府采购) 促进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实现了美国经济长达十年的良性发展。2008 年下半年以来,为抑制美国经济快速下滑,奥巴马政府沿袭克林顿政府促进”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大规模投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确保”网络前沿科技“的利用、扶持新能源开发与应用的产业实施能源发展战略,为长期经济增长奠定基础。 (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王桂娟[19])。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财政政策实施领域过于宽泛,带有”撒胡椒面“的特征 (贾康、刘薇,2010[20])。为保增长,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以来,两轮积极财政政策都将大规模财政资金投向了便于贸易的基础设施和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2008 下半年以来,财政不仅集中大量财力投到了民生工程,为扩大消费,采取了诸如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财政直补的方式。虽然财政政策手段不断丰富,但是也存在着财政资金使用过于分散的问题。这给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增加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对规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作用并不显著。
再如促消费的财政直补政策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为消费需求的变动不是消费政策所能左右的,而是取决于收入结构的调整,受诱导的消费需求增长也是不可持续的。另外,大量促销扩大低收入群体大件商品消费,在既定的收入格局下,还有可能剥夺其未来发展能力 (李海闻、杨第,2010[21])。因此,我国财政政策应该适时地把分散的目光聚集起来,从更多地关注当前民生问题,转向更多地关注未来发展战略,系统地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更多地财政资金应该投向企业技术创新领域。因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才是实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
第三,深化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科学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财政政策贯彻执行。
中国政府最强势的环节是地方政府,不仅是因为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具体贯彻落实,更主要的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的成效与地方积极性的发挥状况密切相关。当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愿望相一致时,即与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财政收入的最大化相一致时,地方政府积极性极高,就会纷纷响应,中央政策效应就会得到明显放大。否则,如果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愿望不一致,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就可能受阻甚至搁浅。
1998- 2003 年这轮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扩大实体经济投资的财政投资政策积极性极高,纷纷响应。各地方都试图取得高于其他地方的增长,相互拼投资、拼外资数量、拼 GDP 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猛增暴涨。其后果是,尽管促进了经济增长,但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各地区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问题严重,产能过剩明显。为此,2004- 2008 年这轮宏观调控中,又重新采取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没有倚重宏观经济政策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政策),呈现出”宏观调控部门化“和”间接调控行政化“的特点 (张俊伟,2008[22])。与此形成鲜明对比,2005 年以来地方政府对于中央重点加大卫生、教育、研究与开发、社会保障,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实现社会公平政策,明显投入不足,执行受阻,尤其是在市县级基层政府。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上级对下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和评价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地方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造成的。现有地方干部政绩考核和评价体制以经济总量的增长、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为中心,导致地方领导为突出政绩,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二是,分税制改革后,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长期被搁置,上、下级政府间财权、事权不对称,基层政府承担大部分事责,但占有少部分财政资源,导致县、乡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不断加剧,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层政府在义务教育、基本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增多,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
由此可见,许多情况下财政政策思路是正确的,但贯彻实施效果不佳。建立科学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地方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的积极性,深化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确保基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才能使财政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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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绩效审计也同样要经过这四个阶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体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体系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本论文从阐明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入手,第一部分从理论研究和以浙江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模式为代表的绩效审计实务实践方面介绍了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并从三方面归纳了主要特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三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情况,通过共性特点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做法,提出我国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必须要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如何构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评价指标的设置依据、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的面向内容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两种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设想,一是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二是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第四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审计 评价指标体系模型 构建与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科学分配、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效率,增强政府公共支出效果的重要手段。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尤以其占财政收支结构比重大、涉及行业与领域多、与企业和群众联系紧密以及审计发现问题量多类广、绩效评价指标复杂且体系不健全等特点,成为绩效审计研究和实践的桥头堡和主战场。
审计署《20xx至20xx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 20xx年 ,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绩效审计的最佳突破口,如何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要求进行筹划、组织和实施审计,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以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普遍重视的课题。
当前,各级审计部门都积极地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进行实践,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很艰巨,加强和深化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明显增强,政府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与日剧增。与此同时,政府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也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责任,财政专项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形成的初级阶段,尽管财政收入总量和增幅都较高,但由于社会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支出呈刚性增长,可用财力增长缓慢,财政专项资金短缺现象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何分配有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使财政支出结构趋于更加合理,并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注重对财政支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无法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需要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审计职能和工作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真实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无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信息。纵观各国审计的发展,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审计发展的高级阶段,在经济发展和政府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也必然逐步向绩效审计延伸过渡。
三、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
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从政府开支的成本—效益、成本—效果角度来衡量其物质资源、人力资源配置与消耗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些内容直接反映了政府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政府公务员是否负责,能力与责任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贪污、浪费等问题,进而可以从源头上发现和揭露腐败现象,促进党风和政风的好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同时,开展政府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能够揭示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不力导致不当决策、错误决策、盲目决策、轻率决策,出现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一、审计理论研究方面。
我国审计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代初审计制度建立不久,就开始探讨经济效益审计(或称绩效审计)问题。国内较早的绩效审计论著是吕文基1992年撰写的《经济效益审计教程》。从统计资料及有关文献可以了解到,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审计理论界侧重于引进和介绍国外绩效审计的理论与实务,一些学者对绩效审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此后,逐步转向探讨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对绩效审计的定义、职能、范围、方法和程序等基本理论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并把绩效审计理论研究列为重点研究课题,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
二、审计实务实践方面。
我国在**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年至**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
近年来各级审计部门在多类审计项目中积极进行了绩效审计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浙江省审计厅及时提出了以绩效审计为核心向现代审计转型的思路,探索和实践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模式,强调面向成果使用者、以结果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等理念,因地制宜推进审计管理创新,着力提升审计工作的服务性、建设性和成效性,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政策评价审计、民生民本审计、专项审计及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等实践领域汲取经验,初步搭建了有特色的绩效审计框架。而就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而言,由于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专业性强,这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已进行的绩效审计案例有限,所积累的经验有限,其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普遍存在法律准则欠缺、指标单一、操作性和可比性不强的问题,不能满足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多层次性、多样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我国目前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审计方式多以事后审计为主,事前、事中审计尚不多见。
从审计机关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情况看,由于目前我国财政管理的透明度,不高,信息不真实、不对称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审计人员无法收集到比较翔实有效的项目立项、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等环节中重要的非量化信息明细资料,采取的审计方式多为事后审计,仅仅关注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而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专项资金设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无法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寓于传统财政财务合规性审计之中。
目前大多数审计机关并未把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来安排,开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多是在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过程中,顺带关注管理和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偶尔顺带提及绩效评价和管理建议。审计方法多是集中在对财务数据的微观分析上,审查的重点也多为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资金分配不及时等。而对于非财务资料、数据(即各项业务资料、数据)审计分析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如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资金使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分析等宏观层次评价较少。
三、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计准则。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范围小,层次低,随意性大,并没有把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作为法定审计任务,从而使落实《审计法》规定的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的要求成为空话。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专项准则或指南,特别是适用于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给科学、规范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造成一定困难。
一、美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
美国开绩效审计之先河,最早将绩效审计引入政府审计领域。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就开始将工作重心转向对联邦政府支出的综合审计,率先把注意力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也称“三E”审计),其职责是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评价联邦政府的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提供政策分析、备选方案及其他支持,以便帮助国会做出有效的决策和拨款决定。例如曾进行年支出达到200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及其事务审计和国防审计。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三E"审计走向准则化。美国审计总署由财务审计向政府绩效审计转变的标志是**年的《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的《国会预算与拨款控制法案》,这两个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机构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分析。美国审计总署在《政府审计准则》中对绩效审计的内容、实施和报告作了具体规定。从此“三E"审计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并得以较快的发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进一步扩大了工作范围,对每个政府项目的资金流向和政府运作的高风险领域进行实质性的监督检查,改进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开展了范围广泛的效益审计和项目评估。现阶段的工作重点中监督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和对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风险领域的监控,强调通过审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政府改进工作绩效,加强管珲机制的整合治理和系统管理,帮助国会促进政府工作的更好和更可信。现在,美国政府审计工作量的90%阻上是从事绩效审计,“三E"审计已变成政府审计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绩效审计和其他服务,美国审计总署每年为联邦政府节约了大量资金。20xx年财政年度,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带来了230.2亿美元的直接财政收益,经费投入的每一个美元都带来了61美元的收益。美国审计总署在开展绩效审计方面取得了惊人的业绩,对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英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
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历史比较长,但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则是在1983年以后。**年3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绿皮书,规定主计审计长应对公共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调查计划项目是否有效地达到规定的政策目标。1983年颁布了《英国国家审计法》,首次正式为审计署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第六条规定:主计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团体履行职能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署可就政府所执行的项目、计划或任何其他工作活动以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英国审计署的绩效审计主要检查和评价政策的执行结果,对政策本身并不提出批评意见,主要审查公共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绩效审计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对严重的铺张浪费、效率或效益低下和控制薄弱的现象所进行的检查;二是针对特定的部门、重大项目、工程进行的调查;三是对管理活动所进行的检查;四是其他较小规模的检查。目前,绩效审计已经是英国审计署重要的工作内容,每年绩效审计项目约占总审计项目的40%。仅1994至1995年度英国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50份绩效审计报告,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防、教育、农业、环境和交通、卫生和社会保障、法律和内政服务、海外和中央政府事务研究、私有化、税收等8个领域。
三、加拿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
在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共同推动下,加拿大出现了一种名为“综合审计”的现代审计方法,它与美国“3E 审计”的内容大致相仿。1989 年,丹尼斯.普瑞斯波尔提出,综合审计还应审查对自然环境的有效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维护情况,政府项目及政府活动所产生利润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把“3E 审计”拓展到“5E 审计”。加拿大综合审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务报表审计,目的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二是合规性审计,检查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去花钱;三是经济与效率审计,即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四是有效性(效果)审计,强调项目投资的效果,要达到预期目标。第三、四项两项又称货币价值审计,也即绩效审计的内容。
从内容范围上看,首先,综合审计是一个有机整体,财务审计是综合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执行情况与责任相关的财务信息予以证实。其次,综合审计对主管部门活动相关的管理控制给予足够的证实,以及管理部门对开发是否经济、有效加以证实,从而保证政府有关规划达到预期目标。财务审计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准确性、合规性提出意见。最后,综合审计承担的任务是对被审计单位资源(货币、人力、资产、信息)有效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步骤和系统进行检验,这意味着综合审计范围广泛,一般包括:(1)财务计划、预算、会计账目、财务报表;(2)人力资源计划、发展、评价和运用;(3)资本支出计划,包括资产、设备、存货和其他资产的取得和使用;(4)为执行经营管理的职责,在计划、经营和控制方面所产生的必要信息。
一、国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比较分析
尽管西方各国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各具特色,但的确也在逐步演变过程中产生了较为系统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方法,而且这些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也已经得到了实践者的广泛赞同,并相互影响,共同成为西方绩效审计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借鉴。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其有四个共性:一是立法型审计体制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在三权分立条件下,对行政机关的绩效审计结果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监督得以落实;二是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确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地位;三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下的财务审计已经相对成熟,会计信息实现了基本真实、合法,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减少,形成了一套完整财务报告体系和与之配套的报表审计体系,真实、合法、合规性审计的传统审计任务基本完成;四是各国政府部门绩效体系中的绩效指标规范化、法制化标准的特点,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对我国的借鉴
随着中央、省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增强,特别是为应对20xx年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做出了4万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决策,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主要的资金拨付、支出形式,其规模已占据了财政资金的半壁江山,但在支出管理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预算安排不科学、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大量沉淀、效益效果不明显、监督管理缺位等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的问题。因此,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力度,提高绩效审计成果,直接关系到政府财政性资金总体的使用效益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省有关经济、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必要性已经凸显。
由于政治体制、法律基础、财政管理模式的差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的差距,同美、英、加等有着几十年绩效审计发展历史的国家相比,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作为独立审计类型的实践还刚刚起步,绩效审计的探索和实践不具备西方绩效审计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模式,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但是,作为影响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关键环节,西方国家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与规范,完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经验却极为值得我们借鉴。
从世界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凡是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其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准则、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也是相对完善的。如:美国审计总署制定了七条公共部门绩效审计测试与评估标准,对难以量化的标准提出了“优先实践”概念作为衡量标准,并实行“金额化”法。绩效评价标准是建立在以下七个方面基础上的宏观和微观标准的统一:法规标准、行业比较标准、政府审计标准、州政府标准、效果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准和可接受的管理条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各个项目时其标准均是以上述七项为基础。我国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及时研究和改进不同指标的衡量标准。
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可选择和提炼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外部标准作为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依据。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该依据存在于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带有很严格的强制性。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一般而言,也不能达到财政专项资金的预期目标,甚至出现挪用、闲置和损失浪费的问题。财政部门如果存在不按法定职责履行职务,不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不遵守财政专项资金的禁止性要求等,就会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
二、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为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有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是根据财政资金的需求提出的支出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格的约束性。从目前预算编制的情况看,虽然很多预算未进行细化,但也有相当部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所应达到的目标和使用效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以行业指标和标准为依据。行业标准是同一行业为大家普遍认同的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标准,这类标准往往经过权威机构制定,要求本行业内单位和人员遵守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类是没有强制性但为行业公认的标准,这类标准通常是行业内多年形成或通过研究提出的一些标准,能为审计评价提供判断基础。
四、以专家意见为依据。这是财政专项资金领域权威专家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判断意见,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直接参与绩效审计,专家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和经验对专业问题进行审查得出的结论;一种是审计人员就相关技术问题向专家进行咨询或与专家进行讨论,提出的咨询或论证意见,或是委托专业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要使评价指标体系更好地为评价内容服务,既要在指标分类的科学完整、实用规范上下功夫,又必须使评价指标的含义明确、口径一致,无论横向还是纵向均具有可比性。除此之外,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评价指标的设置还应该遵从几个基本原则:
一、SMART原则。即精确原则,该原则是美英等国家在绩效指标设置上普遍遵循的共同标准。S(specific):指绩效指标应具体、明确,而不能抽象、模棱两可;M(measurable):指绩效指标应可衡量、可评价,能够形成数量指标或行为强度指标,而非笼统、主观的描述;A(achievable):指绩效指标是能够实现的,而非过高、过低或不切实际;R(realistic):指绩效指标应具有时限性,而非仅仅存在模糊的时间概念或根本不考虑完成期限。
二、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与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不能因为容易收集就使用,如投入或产出的衡量相对容易,但若与项目成果目标不具有相关性,单纯的指标就不能较好地反映项目的实际影响。
三、互补性原则。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要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形成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综合互补评价作用。定量指标建立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各项财务、业务数据及工作目标分析的基础上,定性指标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专业意见,与定量指标共同合理、准确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实际绩效。
四、可行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取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收集信息。
五、可比性原则。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既要涵盖所有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类型,又要对不同用途和性质的资金或项目设置专用指标,形成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便于同类项目的比较和不同项目间的区分。
六、重要性原则。考虑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选择最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社会公共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具有天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因此,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审为民,牢牢把与各类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专项(专用)资金内容放在首位,增强绩效审计的针对性和影响力。其中,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必须关注的四个焦点,构建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这四方面内容。
一、审计评价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审计项目立项时是否存在小项目大预算、虚假立项或重复立项的情况;审计财政国库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拨付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资金是否全部到达项目点,项目执行进度是否因资金原因受到影响;审计整个项目的支出总额和构成是否符合立项计划,是否全部用在项目上,有无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审计项目资金是否存有结余或沉淀并分析形成的原因。
二、审计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审计资金的分配和安排是否以重点项目、重点环节为主;审计资金拨款手续是否健全有效,是否遵循项目申报时立项文本所规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是否按项目进度拨付和支付资金,有无因管理滞后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审计项目支出方式是否合理节约,设备和材料等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审计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等。
三、审计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审计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的对比;审计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将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相比较,看是否在计划期内完成,若没完成分析其原因。
四、审计评价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审计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如何,是否对当地就业、生活条件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是否对控制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有利,是否对地方收入、科技进步有利,是否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短期行为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损失浪费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不仅要通过计算、复合性分析直接的、有形的、现实的投入与产出,而且要考量间接的、无形的、预期的成本与效益,绩效既反映为可用货币衡量的经济效益,又反映为大量无法用货币度量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就决定了在设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时需建立一个多层次、立体的指标体系。同时,设计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应遵循国际惯例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为统一整体全面反映,并认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避免在工作中生搬硬套。另外,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科学与否需要通过具体审计工作进行检验,实践中应不断进行指标修正和择优去劣,这决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给出两种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设想,一是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二是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
一、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
该模型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的主体和客体不同,将评价指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评价指标和重点项目评价指标,前者关注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后者关注部门(单位)对某项重点专项资金或某个单独项目的绩效评价。
二、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
“沃尔评分法”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广泛应用,基本原理就是把若干个财务比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对选中的财务比率给定其在总评价中的比重(比重总和为100),然后确定标准比率,并与实际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最后得出总评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是对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的全过程审计,因此,可以围绕财政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结果四个环节来分析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由于该方法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并通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参与综合评分,因此在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方面显得十分精细并且有效。
(一)模型构建步骤。
1.确定评价的目标,设置评价指标。根据不同财政资金的特征和评价要求,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着手,确定采用哪些定量和定性评价指标。
2.科学划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比例。将财政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结果四个环节各类指标归集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类中,并赋以一定的比重。
3.确定各项比率指标的标准值。沃尔评分法的标准值是指各该指标在企业现时条件下的最优值,但是,当某一指标与最优值差异很大时,会对总评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标准值主要采用四类标准:一是计划标准;二是行业标准;三是历史标准;四是经验标准。
4.计算并评分。计算出各类定量指标值和对定性指标进行描述,并参照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经验标准对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结果进行评分。如以下示例:
5.析评价。对汇总评价的分值通过一定的比较和分析,包括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历史比较、经验比较等,得出整个财政资金的绩效水平。
(二)实例介绍: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模型。
1.定量指标:
(1)经济性指标。
该指标若小于100%且项目已经结束并达到设计要求时,说明资金尚有结余,符合经济性要求。
该指标反映环保资金存在被违规挤占、挪用的现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2)效率性指标。
这些指标值越高,说明环保资金的投入效率越高。
(3)效果性指标。
完成率越高,说明项目建设的效果越好。
该指标值越高,说明资金拨付的越及时,项目的保障程度越高。
其他可以选取的定量指标还有很多,如:空气污染指数、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都是衡量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的效果程度。
2.定性指标。包括环保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企业环境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对污染企业整改措施的到位程度;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套建设,否则绩效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想模式应是审计机关完全独立、处于超然的社会地位,审计力量雄厚、做到应审必审并保证审计质量,具备成熟、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结果被重视、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实施,审计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虽然已基本具备适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但内在和外在的因素还不完备,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适时完善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增强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保持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颁布的《利马宣言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之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地完成其工作任务”。由于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相应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国家审计体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实践证明,这种审计体制是符合一定时期我国国情的,尤其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其作用是明显而行之有效的。但该体制也存在不足之处,突出表现为审计部门特别是地方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审计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因此,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使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审计环境的变化相适应,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是必然趋势。这一改革应分两步走:现阶段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完善和调整,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向立法型体制转变。
现阶段对行政型审计进行调整的重点:一是提高中央审计机关法律地位。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傲法,在现有基础上,提升审计署的地位,在国务院内提升半格,使审计长具有国务院副或国务委员的地位。二是改革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省级审计机关接受最高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最高审计监督委员会与地方审计机构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力度。
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即人大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审计机构,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琵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榻平行的国家审计院,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再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同时,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可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由各级审计机关逐级上报审计经费预算,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国家审计院汇总审核后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对绩效审计的地位、内容和实施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工作要求,将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作为绩效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还是审计结果的具体应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这是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必须采用的规则、程序、评价内容和方法,使其在法律框架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
(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绩效审计提供充分的依据。应加快修改完善财政预算法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绩效标准,为绩效审计提供充分的评价依据。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将相应的法规具体化和规范化,实现“谁决策,谁负责”的审计监督目的,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任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这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追究才有相应的依据。
(三)逐步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成果公开化。
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让社会公众了解审计结果,另一方面是对绩效审计质量的有效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成果能否充分运用,是体现绩效审计的效果和价值所在。虽然我国的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结果可以对外公布,但至今尚未得到有效执行。通过逐步推行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财政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绩效审计的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使审计成果取得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支持。
三、加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和绩效预算改革的互动配合作用。
绩效预算是一种资源配置体系,它围绕运作和项目来编制预算,并以特定的预算数据把运作和项目的效果水准联系在一起,具有强调政府机构绩效和以绩效的衡量为核心的总体特征。绩效预算的标准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提供了较为权威的绩效标准。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和绩效预算都是随着公共经济学、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尽管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但又有很多共通之处,两者都是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益而采取的措施,基本目标也都是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
完善的绩效预算制度既能提高人大预算审批和监督的深度、提高人们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重要性的认识,也有利于开展财政资金绩效审计。通过绩效预算改革的深入,将对政府支出提出相对明确的绩效要求与考核标准,绩效审计的开展则为绩效预算的实施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如通过对项目或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绩效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为下期的绩效预算提供决策基础。目前,我国绩效预算亟待解决的难题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体系,而这恰恰也是财政资金绩效审计面临的难题。因此,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以“协同论”的理念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共同参与试点,选择一些适宜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试点,并从不同角度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高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尽快促成试点经验的形成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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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维系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纽带,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对于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我国对税收信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从国内的税收信用发展水平来看,税收信用的发展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管窥国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本文阐述了国外税收信用体系的现状,介绍了各国税收信用管理模式,通过学习发达国家对建设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探索,以期对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产生有益的启示。
近几年,信用缺失问题屡见不鲜,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税收领域,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等问题,税务机关随意执法、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偶有发生。这都反映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税收信用管理水平较低。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税收信用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缺陷,继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税收信用管理机制,提高纳税人信用水平。
国外很多地方都十分注重对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备相应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完善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还把税收信用广泛的应用在了信用担保、消费担保、投资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有利于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
1.1 各国税收信用管理模式
1.2 国际国内税收征管成本比较
2004年我国征管费用约占税收收入的2%,加上纳税成本,可达3%-5%。甚至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税收成本达到了10%,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具体如表2所示。
相对于其他省来看,湖北省税收征管成本相对较高。但是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至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及中部地区较高。具体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技术应用程度低,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偏高。同时税务机关职责划分不清,职责错位、越位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国税、地税、征收局、缉查局重复检查现象严重,缉查效率低,给纳税人正常生活经营造成极大影响;收过头税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完善,评定管理不科学。另外还存在专业性过强,不同部门间信用评估等级划分差别过大,评定方法使用范围小,无法反映企业信用整体水平等问题。而在国际上,如美国,就是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不会过多地参与到征管工作中,只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
通过分析国外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要想建立完善的税收信用体系,必须依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和有形的“法律之手”,缺一不可。我国需要从很多侧面予以借鉴,比如:
其一,要实现征管体系的优化,降低征税成本。通过优化征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管模式,确保税务稽查和税源监控管理两个环节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税成本。
其二,要促进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可实现税收信用集约化管理,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由税务部门建立,也可以由纳税人以会员制方式自发成立信用机构等。
其三,要加强对税收信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税收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是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自觉承担起自身促进税收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做到以下方面:提出税收信用相关的立法;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本文将国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引入我国的信用管理模式中,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措施进行了优化设计:
3.1 完善纳税信用机制,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一是加快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建设,采集银行、司法、税务等多个部门的综合信息,保证每个具有经济能力的人都有一个信用记录号码,以强调个人的信用行为。二是健全纳税信用考核评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图1是经过改进后比较完整的纳税人执法信用评价体系。
3.2 完善征税信用机制,使征税人诚信征税
征税人执法信用评价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税务人员。对这两方的执法信用进行评议是征税人执法信用评价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必须保证税收征管权利运行到哪里,哪里就有相应的监管力量,营造一个“诚信执法、依法治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近年来,纳税服务已成税务部门的共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税收征管比作一座“金字塔”,为纳税人服务是金字塔的基础,纳税服务体系是征、纳双方接触的第一环节,是最基础的工作。要本着便利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需求导向原则,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理念,以实用的制度优化税收服务,实现纳税服务简约化。
3.3 完善政府诚信用税机制,严格依法用税
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与纳税人,用于纳税人,因此纳税人有权利知道税收的用处,国家在用税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透明,同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不断完善诚信用税机制,坚持严格依法用税,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强化政府依法用税的制约机制,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益,同时建立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认真完成好税款使用信息的披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3.4 完善税收中介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
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征纳双方的中介人,隔离了二者直接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征纳双方都没有机会做违法税收法制的事情。因此改善税收信用环境,须重视中介组织调控作用的发挥。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由税务部门建立,也可以由纳税人以会员制方式自发成立信用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税务代理工作,为企业量身制订合理的税收安排,进行税收筹划。
政府要加强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首先要使《税务代理师法》步入法律程序。其次需要规范税务代理人员队伍,加强道德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建立与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手监管机制。第四,税收中介机构不能依附与税务机关。第五,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
通过上述多种渠道和途径的信息公开和建立工作,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纳税人户明显增多。从表4和图2来看,仅2005~2014年间,全国税收总额就从38611.53元上升到119158.00元。这充分说明上述措施不仅合理可行,而且对减少偷税逃税现象、提高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十分有效。
本文将各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引入本国税收信用管理体系中,对本国的税收信用管理方法进行了优化设计。通过在全国税收征缴工作中的实践应用,验证了优化改进措施的实效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税收信用的因素将更加复杂和多变,我们还需要把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结合起来,按照既定的方向继续努力改善,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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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危机越来越严重,影响到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加以治理,总有一天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而生态税收在经济、社会和生态中能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因此,建立与完善生态税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生态税收现状及研究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中国政府也明确强调要积极运用财税、信贷等调控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税收 环境保护 税收政策可持续发展
我国不断的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护生态平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以环境保护为根本目的的专门税种,且税收优惠措施单一,环保建设措施不力,从而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
1.1、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
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经济能循环稳定的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切实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健康,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必须得到改革和完善,开征专门的生态税收完全符合我国的现状。
1.2、我国生态税收存在的问题
1.2.1、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税形式分散于各税种中。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力度也不足,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但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1.2.2、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废气、废水的排污量仍是按几分钱一公斤来计算,这种收费制度使“三废”日益严重。另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值税对农产品按13%征收,但对农药、农膜等也实行低税率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土地污染更加严重;征收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明确,很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
1.3、我国生态税收存在问题的成因
1.3.1、以保证财政收入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弱化了环保税制
中国的税制改革从1994年就开始,数次的改革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历次税制改革的核心是保证财政收入,没有从财税收入改革转变到以环保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上,从而导致了税收环保调节作用的弱化。
1.3.2、公民的生态危机意识薄弱
只有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都能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运动中来,相信我国的环境一定能够得到改善。
1.3.3、税收体制实施的监督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制来约束和制约,这样就造成那些税收实施有很大阻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生态税收的实践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2.1、生态税收种类多样化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多以能源、有害物和有关行为为征税对象,且税种呈多样化。例如瑞典是实施环境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瑞典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汽车排气税、土壤保护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十几种之多,并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开征新的生态税种要呈多样化,并逐步循环开征。
2.2、生态税收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结合
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生态税收与法律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政府调控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其他经济手段结合等。
2.3、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
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完善国家的奖励机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1、调整完善现行相关税种
完善有关环境保护和税收调节措施,优化生态体系。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使税收制度更加具有生态功能。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规定。在保持资源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原有的生态功能上,合理制定计税依据和税率,使征收更加合理。另外应更多地将环保的目标体现在车船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税制的设计上,充分发挥这些辅助性税种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3.2、开征专门的生态税
开征独立的生态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当然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分配,并对其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制,确保专税专用。
3.3、对生态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进行环境税立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是我国税法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行为实行的是征收排污费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环保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却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脱离当前的具体国情来探讨环境税制的建立是不妥当的。一味的模仿国外的生态税收模式是盲目的,我们必须审慎地研究发达国家在环境税制构建和运行方面的经验教训,着眼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现有税收体制,采取相应的生态环保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保护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要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持经济循环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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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活动总是依存于特定的财务管理环境。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税收筹划只有关注目前我国税制改革及其产生的影响,才能尽快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新税制改革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当前扩大自身利益与资金来源的重要工作,该研究以新税制改革为背景,展开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研讨,提出了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资金来源,增加企业资金份额的理念,在深层次研讨新形势下税制改革对税收筹划影响的基础上,提供了企业更好驾驭税制改革方向,做好税收筹划的措施与方法,希望为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有所帮助,真正实现企业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适应。
从企业运行的实际看,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税务利益,控制企业税务负担成为新时期企业财务工作的新方向。新税制改革给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但使企业的负担得到减轻,更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来源,新形势下应该认清税收筹划对企业现实经营和长远发展的价值,积极利用新税制改革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扩宽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平衡税收筹划与新税制的关系,真正体现出税收筹划的价值,达到对企业财务、管理、法治工作不断强化的作用与效果,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核心动力。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法律、管理与经济相关学科的交叉概念,通俗地讲,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在法律体系的允许范畴和空间内,以合理经营、科学投资、多样理财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筹与设计,起到节约企业税负的目的,是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也在不断强化中。对企业而言,追求价值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而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收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新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国家对税种、税收方式的重要调整。而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筹划空间,营改增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在税制改革的首要工作,增值税范围在不断扩大,也成为新税制改革的核心与重点,是国家财税政策向消费、向市场转变的重要标志。新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将增值税的重点从生产型及时调整到消费性,以此来实现税收的均衡与公平。企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采用生产型计税方式,对外购固定资产没有扣除与减免,这会造成企业过重的税负和经济支出。而新税制改革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这无疑会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自由资金,并做到了对社会公平的兼顾。新税制的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无论从国家的经济建设,还是从社会的法制建设,乃至于企业的自身建设上讲,新税制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基础和可能,企业应该更好地利用税改政策的方向,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对企业成长发展的有效维护与保障。
2.1 充分利用新税改中的优惠政策
新税改的主旨是平衡社会税负水平,以宏观的手段实现对经济与产业结构的控制与调整,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基于这一形式,企业应该利用新税改提供的政策优势,在结合企业经营和管理特点的基础上,依据企业自身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发展与成长的方向,向新税改倡导的产业和优惠政策进行倾斜,以此来享受新税改带来的又会,以对税收筹划实现对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适应,从经济上环节企业的负担,确保自身的持续发展。
2.2 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文章
要把握新税改的趋势积极将企业工资与薪金支出列为企业成本,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享受税务方面的政策与相关优惠,例如: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发展水平制定出合理而规范的工资结构与工资水平,积极依法履行代缴代扣的义务,以此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应该将开发支出与各种经费列入企业科研经费和开发资金,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来获得税负的相关减免;要将企业培训费用列为企业支出,享受新税制下税收的优惠。
2.3 扩宽企业资金筹集的渠道
企业经营中资金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是我国企业经营的常见现象,应该利用税收筹划的措施积极扩宽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和渠道。对于很多还没有上市的小企业来说可以争取得到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很多以技术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来说还可以尽快的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来享受到税务优惠,或者是企业尽量的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内,包括了生物技术、新型资源、服务业以及航空技术等中来享受到税务优惠。增加企业的研发费用,比如说投入到产品研发中的比例不要低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或者是使用社会招聘、自主培养等,为企业打造一批自有的高水平的团队,让科技人才占企业人数的比重不低于规定的数值。
2.4 确定企业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
应该看到企业利用新税制改革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过度解读,应该明确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要有法制化理念和现实性考量,要结合新税制的趋势坚持做好税收筹划的事先准备,要把握法律体系创新和新税制发展的方向,结合企业实际经营,以多种财务管理工作和理财活动实现事先对税收筹划的准备,进而在减少税收筹划违法风险的同时,控制企业应税的范围和数量,在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政策上的倾斜优势,做到科学、合法、高效地税收筹划,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运行与调节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实现对企业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综合发展。应该看到新税制形势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此间要点和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创新与摸索,应该继续研究税收政策,利用税前项目扣除份额,进行多渠道的税收筹划,有效做到对企业资金的控制与开源,达到促进企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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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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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的研究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阐述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现阶段电子商务对中国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最后,在结合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措施与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网络交易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1.电子商务的商品数字化的特点导致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流动的特点导致税源控制管理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程序简化引发征税环节的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集中导致税源分布失衡。目前中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5.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
最后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最后,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一是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二是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三是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非常迅速,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3.研发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尽量促使该系统实现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促使税务机关实现网络的实质性监控 。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从支付体系和支付手段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在中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最后,通过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预备。
5.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6.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7.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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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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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广受学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增速大大超过GDP增长速度的情况已经持续多年,这种情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湘西州财税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以湘西州为切入点,从湘西州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现状及其与湖南省内其他城市以及周边城市的对比,分析了湘西州目前的收入负担现状;论述了湘西州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通过数据之间的计量分析得出了湘西州财政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的结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湘西州;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税收负担
财政收入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财政收入过少,会影响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和经济刺激政策的实施,财政收入过多,又会抑制经济的增长。国外学者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研究比较多,中国学者对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然而,作为经济发展落后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湘西州的财政收入目前是否过高、湘西州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问题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回答。本文将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来进行探讨这两个问题。
(一)湘西州税收收入现状
湘西州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从总量上来分析,湘西税收收入总量非常低,但是增长速度快,增长速度超过全省的平均水平。这一情况与湘西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率相吻合。从表1可以看出,湘西税收收入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纵向来看,税收增长速度快。从表1税收增长率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2003―2012年10年间,湘西州的税收收入增长了5倍多,总体上每4年就能翻一番。2003―2012年,除2008年和2010年之外,税收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其中有6年的增长率在20%以上,增长最快的2006年和2007年甚至达到30%以上。从这些数据来看,湘西州税收收入的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增长速度快。
二是横向来看,税收规模总量小,税收的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从表1可以看出,湘西州的税收总量从2003年的2.57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底的13.56亿元,10年间增长了5倍以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吉首市、花垣县,税收收入都达到了2亿元以上,分别达到了3.2亿元和2.2亿元,而最差的古丈县和保靖县2012年的税收收入只有0.77亿元和0.99亿元,不足吉首市的1/4,整体与湘西州各个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
(二)湘西州与省内各地区的税负①比较
湘西州2012年的财政收入总额为47.9亿元,在湖南省内排倒数第二位,只比张家界市的30.2亿元稍多。从绝对值上来看,湘西州的税收总额与经济发达地区相差较大,比长沙市少775亿元,比岳阳市少182.75亿元,比株洲市少165.9亿元。财政收入绝对值的差距也说明了湘西州和湖南省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这一差距正是由湘西州的GDP总额决定的,湘西州经济发展落后,GDP也是排在倒数第二位,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税收水平。
另外,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具体见图1),长沙市为12.86%>株洲市12.15%>湘西州12.04%>郴州市11.99%>岳阳市10.48%>怀化市10.02%>湘潭市9.54%>湘潭市9.47%>张家界市8.91%>娄底市8.84%>永州市8.27%>益阳市7.35%>常德市7.29%。湘西州虽然财政收入的总量小,但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却排在第三位,说明湘西地区的税收负担较重。这也与湘西地区的产业结构有关,湘西地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工业增加值比重较小,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大。
(三)湘西州与周边地区税收负担比较
这里选择与湘西周边的地级市怀化、张家界、贵州铜仁和湖北恩施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分析,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湘西地区相差不大。2012年湘西地区的GDP是379.7亿元,比怀化市少603.4亿元,比张家界市多58.7亿元,比恩施市少52.3亿元,比铜仁市少49.3亿元(具体见表3)。
表3 湘西与周边地区的税负比较
资料来源:网上搜集
由表3可知,湘西州的财政收入为47.9亿元,在5个地区中,规模比较小,只比张家界市的30.2亿元多17.7亿元。但是比周边的恩施市、怀化市和铜仁市的财政收入分别少66.1亿元、52.3亿元和15.4亿元。从与周边地区的比较来看,湘西州的财政收入规模比较小,还需要进一步发展经济规模,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湘西是12.04%,比湖北恩施少13.29%,比贵州铜仁少2.08%,但是比省内的怀化高2.02%,比张家界高3.13%。可以看出,虽然湘西财政收入占GDP的占比在湖南省内较高,但是和湖北恩施和贵州铜仁比起来还是比较低的(具体见图2)。整体来说,湘西周边几个地区除了恩施比较高,其他几个地区都处在相当的水平。
(一)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
一般情况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其税负水平也较高,如长沙市在全省经济最发达,其税负水平也最高;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经济相对不发达,其税负也就较低。湘西地区的地税收入从2000年的2.4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16.7亿元,除了2002年和2007年的经济危机,每年的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财政收入从2000年的6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47.9亿元,除了2000―2002年外的年份外,每年的增长速度都在20%以上;GDP从2000年的69.5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397.5亿元,每年的增长速度也都接近或者超过10%。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从2003年以后,湘西地区的地税收入、财政收入和GDP增长率都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而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相一致,也都保持了快速的增长。
(二)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
湘西州的税收收入总量很小,从图3可以看出,湘西州的税收收入从2003年的2.4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16.7亿元,12年间增长了近7倍,增长的速度十分迅速。通过数据还可以得知,湘西州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吉首市、花垣县等县市,湘西州的各县市税收负担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征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不同,各地区间的税收负担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湘西州的GDP从2000年的69.5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397.5亿元,12年间增长了5倍多。总体来说,湘西州税收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及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的关系,但是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
(三)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
图4反映的是2000―2012年湘西州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趋势。从图4中可以看出,湘西州的财政收入和GDP呈现稳步的上升趋势,说明了湘西州经济总体上是持续增长的。湘西州的财政收入从2000年的6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47.9亿元,12年间增长了近8倍;湘西州的GDP从2000年的69.5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397.5亿元,增长了5倍多。这说明湘西州的财政收入增长要比经济增长快。这种增长趋势也说明,湘西州的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呈现互相促进的关系,即湘西州的GDP增长能够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
(一)数据描述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湘西州的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其经济意义,在本文中,选择了湘西州从2000―2012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所用到的2000―2012年湘西州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GDP 数据来源于湘西州2000―2012年统计年鉴。
(二)计量模型
本文计量分析模型采用的是线性回归模型,该模型的优点是不需考虑变量内、外生及因果关系的问题,也不需有先验的经济理论基础,而是将各变量直接视为外生变量,以该变量及其他变量滞后项为解释变量,对数据的长度要求也不是很高。湘西州进行统计的时间比较晚,加上时间有限,数据跨度只有13年时间,非常有限,所以选定用线性回归模型和Grange因果关系检验放了来进行实证。本文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模型:
gdp=α0+α1tb+α2tz+ε (1)
其中,αi(i=0,1,2)为系数,系数表明财税增长率对gdp增长率的影响程度,ε为常数,tb为税收增长率,tz为财政增长率。
(三)计量分析
1.平稳性检验
当分析的时间序列数据具有不平稳性质时,如果直接用线性回归分析,得到的统计检验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本文首先对各个变量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采用EVIEWS 6.0软件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如表5。
从表5的分析结果可见,对于两个主要变量经济增长与税收负担的关系,在0阶检验结果下,经济增长的P值为-1.59,税收增长的P值为-1.87,都大于在5%水平下的临界值,表明这两组原始数据都是非平稳的。继续对这两组数据进行1阶充分检验发现,经济增长的P值为-8.81,税收增长的P值为-7.03,都小于1阶5%水平下的临界值,表明在1阶时两组数据都是稳定的,所以,继续对这两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2.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为了反映税收增长率和财政增长率对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对这两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能够反映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财政收入增长之间的引导关系,即湘西州地区税收收入增长和财政收入是否能够引起经济增长,还是二者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税收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格兰杰检验。由于用ADF平稳性检验发现0阶差分是非平稳性的,因此用EVIEWS6.0对两组数据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后得到两组平稳数据。从表6中可以看出税收增长和经济增长两组差分后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滞后期为1、2、3、4、5阶,由于1―5阶P值都接近0,所以拒绝原假设,但是在5阶条件下,P值分别为0.5719和0.7837,都远大于0.1的临界值,所以统计结果接受原检验。以上结果表明,湘西州税收增长会阻碍经济的增长。
财政增长和税收增长的格兰杰检验。用EVIEWS6.0对财政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两组数据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后得到两组平稳数据。从表7中可以看出,财政增长和经济增长两组差分后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滞后期为1、2、3、4阶,由于1―3阶P值都接近0,拒绝原假设,在4阶条件下,P值分别为0.279 15和0.384 52,大于0.1,接受原检验。以上结果表明,湘西州财政收入增长也会阻碍经济增长,即湘西州财政收入增长快会导致经济增长变缓。
3.线性回归结果
考虑到本文所选取的变量中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本文采取逐步增加变量的方法对模型进行逐步回归。本文选用的统计软件为eviews6.0。湘西州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回归结果:(1)在引入控制变量后,税收增长率的系数为-0.754,表明税收收入增长率增长1个单位,GDP的增长率会下降0.754个单位,税收增长率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呈负相关的关系;(2)财政收入增长率的系数为-0.298,表明财政收入增长率增加1个单位,gdp增长率会下降0.298个单位,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也呈负相关关系。系数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分析结果能够很好地解释湘西州税收负担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湘西州经济的增长对税收的增长起负相关的作用,即湘西州经济的增长会促进税收的增长。
(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升经济总量
一是大力发展经济,提升湘西州经济总量。从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是财政收入之本。经济发展带来潜在税源的增长,财政收入才能随之增长。因此,依靠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高,着眼于国民经济这块“蛋糕”做大,才是振兴财税的必经之路。因此,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推进经济战略调整,降低经济增长的能耗、物耗水平,提高技术含量和经济增长的质量,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培育财政收入主体
税收的增长与产业结构息息相关,目前湘西州的产业结构还很不合理,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一是降低第一产业的比重,提升农业质量,建立和培育完整的产业链,鼓励农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加速工业化进程,提高工业经济效益。加快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步伐,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工业布局。要依托白酒、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等制造业优势,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巩固传统税源。三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旅游产业是湘西州地方财力的重要基础,2012年湘西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达72.3%。因此,充分发挥湘西州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继续大力发展旅游业,是加快增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三)推进和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湘西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地区,但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扶持,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来湘西州工作创业,更好地推进湘西州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转型。其次可以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考虑其婚姻状况、赡养系数、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再次是加强税收管理,提供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加强管理,建立税源监控机制,提高征管水平,健全高效制约机制,堵塞征管工作漏洞,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降低一般流转税的比重,逐步提高特种流转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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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税收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已经逐渐成为一项重要成本,直接减少了企业的税后收益,严重阻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于是税收筹划成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今企业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但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纳税人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真正的从中获益。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起源、法律环境、税种筹划方法、案例、筹划风险与规避的分析,解析税收筹划,体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一种经济行为、一个朝阳行业,正向我们大步走来。如格言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面对税收,“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大重要法宝。为了更好的理解与应用税收筹划,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本文将着重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筹划为详细分析对象,剖析企业税收筹划以及税收筹划的风险与规避,其他税种的筹划本文不做解说。
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也就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2 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发展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发表司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即使他从这些安排中获得了利益,也是法律许可的,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此观点提出后,得到各界的认同,自此税收筹划开始了高速发展。在我国,税收筹划是一个朝阳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它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更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税收筹划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企业或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私人和部门自动享有该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润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所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4 税收筹划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正确使用税收筹划能保护企业利益,但使用不当则会适得其反,要想使用好税收筹划必须先了解税收筹划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特点主要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开风险有目的的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基本原则,坚持好守法原则、自我保护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时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风险效益均衡原则,不能盲目跟风,合法安全的进行税收筹划。
2.5 税收筹划的范围和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如税种的税负弹性,税基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异性,纳税成本的大小,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方面,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纳税成本最低,获取最大的资金时间价值,使得税收负担最低和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保证企业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追求。
2.6 税收筹划的作用与必然性
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兴起成为了必然,也使得企业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内容。
3.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所得税是我国将来的主体税,而企业所得税正是所得税中的主要成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所得税呈快速增长的势态,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3.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途径与案例
3.2.1 纳税人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中,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速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特殊规定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股息、红利、转让财产等。3.2.7 纳税时间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可选择恰当的预缴方法,实现相对节税。
案例6:某工业企业其产品处于成长阶段,利润快速上升,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预计本年度可实现利润800万元,每季可实现利润200万元。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
方案一: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200×25%=50(万元)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补缴税款=(800+100)×25%-37.5×4=25(万元)
方案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
本年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600÷4×25%=37.5(万元)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补缴税款=(800+100)×25%-37.5×4=75(万元)
虽然两个方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总额相等,但方案一预缴是多缴,汇算清缴是少缴,而方案二预缴时少缴,汇算清缴时多缴。两个方案的纳税差异属于相对差异,方案二获得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实现了相对节税。
4.1 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应当是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筹划提高经济效益。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再加上,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条件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和对纳税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纳税人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4.2 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
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对于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维护纳税人权利,要以此作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也要以此作为税收筹划风险规避的重要原则。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绝对不能想当然,要靠才智和技巧,善于掌握和利用国家税收有关优惠政策,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可见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到位的税收筹划增加了企业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观念,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已然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宝。重视税收筹划,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通过筹划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1]林松.政税务词汇详释[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3]税务管理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北京税收与市场调查研究中心.纳税筹划方法集萃[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盖地.论税务筹划的行为规范与行为约束.
[2]宋洪祥.转变中国企业的纳税观念.
[3]陈荣彬,吴小慧.税收筹划临界点.
[4]叶林,王刚.货币时间价值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5]邹巍,陈盛光.企业日常外币业务的所得税筹划.
[6]孙百红.不懂税法 盲目筹划.
[7]肖社会.税收优惠是最好的筹划资源.
[5]尹音频,刘科.税收筹划[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6]蔡昌.税收筹划八大规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7]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8]蔡昌.精解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
[9]河北财政厅.新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EB/OL].商业时代,2008.
[10]国际商报.企业税收筹划应坚持什么原则[J].中华会计网,2005.
[1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2005.
[12]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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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新环境,财税改革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和挑战。作为财政系统最基层的乡镇财政,在财政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新常态下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是乡镇财政改革和政策实施的有力保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常态下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乡镇财政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和落实,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文章简述了奉化市不断推进乡镇财政建设,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保障水平和服务发展能力,并逐步建立起与该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改善农村民生的任务日益加重,乡镇财政收支压力明显增大,乡镇可用财力不足、财政机构不健全、管理水平不均衡、事权划分不明、债务规模增长快。文章就此提出在新常态下需寻找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关键词:乡镇财政 主要做法 存在问题 对策 管理 研究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基础,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浙江省奉化市在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规范和提升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质量,但也存在乡镇财政收支压力大,财政机构不健全、预算执行弱、事权划分不明、债务风险高等问题,在新常态下,乡镇财政应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个急需探索解决的重要课题。
奉化市共有11个镇(街道),包括6个镇,5个街道,下辖357个村委会。全镇街道现有在职人员957人,其中行政470人,事业487人,行政退休人员279人。
2014年全市各镇街道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4.2亿元,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财力13.8亿元,完成基金预算收入10.4亿元,2014年乡镇财政总支出21亿元,年度内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1)建章立制,夯实管理基础
1、建立制度,提供管理依据。近几年,奉化市制定出台了《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宁波市卫星城市财政体制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镇街道财政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镇街道财政管理暂行办法》、《镇街道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等制度,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为乡镇财政提供了管理依据,夯实了乡镇财政管理的基础。
2、专设机构、加强管理力度。为加强镇街道财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保障水平,奉化市于2014年11月在财政局内部设立了镇街道财政管理科,专门负责对全市11个镇街道财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助乡镇财政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乡镇财政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完善体制,提高乡镇财力
目前,奉化市实行“镇财镇管镇用”的财政管理模式,资金以乡镇自身管理为主。为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该市在2014年制定的新一轮镇街道财政体制中,按照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在超收分成的基础上,新增财力进一步倾斜于镇街道。一是通过调低收入基数、增加支出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全力保障镇(街道)基本支出,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对发展水平不同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别指导的办法,将全市11个镇(街道)分成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对卫星镇、中心镇和一类镇(街道)给政策,保持其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调动其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二、三类镇(街道)促发展,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挂钩,调动其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扶持;对四类镇(街道)保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转的支出需求。三是通过加大土地出让金分成、增加城建配套费返还比例等措施,确保镇(街道)收支平衡,促进镇(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实行新体制后,2014年乡镇可用财力达到1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4%,有效保障了乡镇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3)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质量
1、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奉化市于2013年开始启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目前为止,已有3个镇街道开始着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正式运行,意味着“以拨代支”的资金管理方式将逐步走向终结,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为拨付方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在乡镇逐步扎根落户。
2、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从2014年开始,奉化市在部分镇试行条形码技术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在实地盘点的基础上,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针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解决了资产管理中账、卡、物不符,资产不明设备不清,闲置浪费、虚增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实现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资产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3、建立资金拨付审核机制。以往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审计报告中反映较频繁的一个问题,就是往来资金太多太乱,根源在于市本级各部门二次分配下拨到镇街道的资金太多太乱,因核算制度规定,这些下拨资金也不能在镇街道财政收支上按资金性质详细记录反映。为了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奉化市财政从2012年开始,把住国库集中支付的用款计划审查,要求对下拨到镇街道的资金都要通过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由主管局和财政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到各镇(街道)。资金拨付经主管局拟文后,还须经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同意后,才可发文拨付资金,经过层层把关审核,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通过多年运作,镇街道财政的支出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大,壮大了镇街道财政支出规模,充分发挥了镇级财政的作用,并理顺了资金的规范使用,有力地促进了镇(街道)财政建设。
4、实现部门预算公开。从2013年开始,奉化市就着手实施镇街道部门预算公开,近年来,不断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截止目前,11个镇街道全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所有支出除涉密内容外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5、推行公务卡改革。该市于2012年9月开始在镇街道全面推开公务卡改革,同时,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八个结算项目实行强制结算,提高了现金使用的透明度。
6、推进公务用车改革。从2011年开始对镇(街道)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并给予个人公务交通费货币补偿,减少了乡镇公务用车的数量。同时,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奉化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镇街道公务轿车配备标准进行分档管理,严格控制配备限额。
(4)创新机制,规范资金使用
1、预算管理,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市财政预审制度,镇街道预算在提交镇街道人大审议前先报经该市财政部门预审,该市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支出安排、科目核算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绩效预算,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推行重点项目的绩效预算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依据。
3、债务管理,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纳入计划管理,借款主体每年都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计划,财政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同时,设立偿债准备金,以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突发性显现给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冲击,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为化解乡镇存量债务,由乡镇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国土部门以土地核定价置换债务,乡镇债务本金、利息全部由国土部门来承担。乡镇通过土地置换,既化解了债务,又可在土地出让后,参与收益分成,减轻了压力。目前,已消化镇街道债务本金2、6亿元。
(5)推进信息化,促进管理科学化
乡镇财政管理能力的提高,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目前,奉化市已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平台,全市11个镇(街道)全面启用统一的财务集中核算系统、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等。通过信息化系统,市财政局对镇(街道)记载的账簿、凭证、报表进行实时查询监督,借助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将镇(街道)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政策依据、财政信息等内容及时发布到各镇(街道),建立了上下级通畅的信息体系,初步实现了财政数据的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
1、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滞后。目前,奉化市11个镇(街道)只有1个卫星镇和2个中心镇实现了财政管理机构单设,其余8个镇(街道)财政所尚未单设。当前乡镇财政管理队伍还存在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人才缺乏、知识结构单一等问题,与当前财政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2、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力弱。乡镇财政预算编制虽然有了规范,但普遍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较多。预算执行过程中,大部分乡镇都未按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执行,随意更改和调整预算的现象突出,导致预算运行脱轨,财政调配财力、缓解困难的作用难以发挥,致使部分乡镇当年财政收支预算失控,隐性赤字有增无减。
3、乡镇财政债务控制难。乡镇财政负债是目前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奉化市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使债务规模基本得到控制,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截至2014年底,全市11个镇街道债务已突破40亿元,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借款利率普遍在8%以上,高的超过11%,远高于基准利率。债务构成上,主要为农居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土地储备、新农村建设等,从债务风险来看,部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警戒线,个别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甚至是全年可用财力的数倍,极大地增加了财政风险。
4、政府部门间事权划分不明。各级政府部门间事权及支出存在交叉、重叠、错位,究竟哪些事情应该由上面办,哪些事情应该由下面办,没有划分清楚,乡镇政府成了包罗万象的“当家人”,上面随时出政策,下面不断出“票子”,财政体制中乡镇的财权难以确定。
5、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近年来,上级政府出台改革政策的同时,往往通过设立专项拨款的方式予以推动。专项拨款中大都属于乡镇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如:社救、抚恤、低保、医保等,这些专项较多就不利于预算管理和监督。而还有一些专项拨款要求乡镇配套,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乡镇反映强烈。另外,由于统筹的一般预算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不稳定,支付方式、额度有待固定化、公式化。
6、乡镇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近几年来,乡镇预算外收入来源日益枯竭,土地财政现象日益突出。但土地出让金补助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受土地指标、招拍挂进程、资金结算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乡镇财政收入难以把握,而刚性支出压力大,还有就是上级各部门要求乡镇配套的政策性专项支出项目较多,再加上乡镇事务繁杂,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乡镇保平衡压力大。
1、强化乡镇财政机构建设。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乡镇财政职能调整充实的形势,完善乡镇财政机构,配齐配强乡镇财政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干部激励和培训机制,提升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素质。
2、努力控制和化解乡镇债务。对历史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具体借款单位为偿债责任单位;在理清债务、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计划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制定盘活存量、增收节支、用好财政间隙资金等措施,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对新增债务,要建立单位举债预审制度,对单位确需报经镇街道政府预审,预审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必要时根据财力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听证公决。同时,消债与乡镇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调动、升迁挂钩,把消赤减债和工作作为衡量乡镇主要领导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营造“减负就是增收、减不良债务就是政绩”的氛围。
3、明晰划分乡镇财权与事权。合理划分乡镇财权与事权,是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体现乡镇“财政与事权相结合”原则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共财政的框架,以乡镇的财权为基础,合理确定乡镇事权。乡镇的事权范围必须建立在乡镇财权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的实际负担能力,量力而行,不可盲目上项目。
4、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同时,要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在除按照中央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街道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5、完善乡镇财政体制。镇(街道)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组织收入,并自觉从涵养税源角度出发,着力于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镇(街道)经济建设,着力培育镇(街道)财源,促进镇级经济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完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随市级财力的增长而增加,财力分配向乡镇倾斜,为镇(街道)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出台造地单项奖励办法,在原有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完成一定垦造耕地任务的镇(街道)年终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镇、街道统筹使用。另外,每年专项安排一定资金,对各镇(街道)收入增幅、收支平衡、债务管理、财政改革、资产管理、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以奖代补。
6、健全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金分配、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镇(街道)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开支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内部稽查情况应定期公布或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道)人大要加大对本级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机制,探索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与乡镇财政财务核算等系统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抽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主动配合上级检查,科学应用检查、审计结果。
[1] 吴兴祥.浅议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能力[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1)
[2] 李奕宏.我国政府间事权及支出划分研究[J].财政研究,2014(8)
[3] 夏月龙.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体制管理改革的建议[J].浙江财税与会计,2014(11)
新常态下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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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作用的中小企业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现实中的有些管理政策,尤其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影响着其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税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乡镇是我们囯家发展最基本的阵地。我国目前处于城乡统筹共同高速发展时期,全国的乡镇财政税收都在进行着深化改革,然而财政税收依旧存在许多尖锐的问题,并且越来越严重。当下我们需要重新制定一套适应我国乡镇发展的财政税收新模式,需要不断的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把乡镇财政税收发展问题放在首位。税收困难、财政收支不平衡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本文就如何解决乡镇财政税收问题,对促进乡镇财政税收发展制定新模式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发挥好政府在乡镇公共管理职能提出了几个建议。
关键词:乡镇财政税收;城乡统筹发展;发展模式“县镇”联动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中间阶段,城乡统筹也在不断发展,可是我国乡镇财政税收依旧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重视,并且解决它们。乡镇财政税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财政税收很不平衡甚至有两极分化的情况。
一、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现状与问题
想要改变目前乡镇财政税收不平衡这个艰巨的问题,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就需要探索制定一套顺应乡镇发展又能促进乡镇发展的财政税收新模式。需要不断改良和完善乡镇财政税收的管理制度。从制度、模式两方面上入手,才能增加乡镇税收的渠道来源。需要重视对财政税收这一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一)乡镇财政支出负担大
从90年代起,在完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我国面临乡镇财政税收急剧减少的困境。国内企业没有强劲的经济实力,还处于发展幼年阶段,过重的赋税负担会影响企业发展,税收收入只通过增加企业负担将会对税基产生严重伤害,税基可能会急剧萎缩。现在,我国乡镇财政在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税改后,乡镇财政与小税种的支出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很难支撑乡镇财政支出,分税制导致债务的偿还等问题无法用乡镇税收来填补。
(二)有待完善的乡镇组织机构,乡镇组织收支水平是不合理的,收支极度不平衡。分税制和农业税取消都大力度消减了税收收入,而不停增长的支出包括基础建设、卫生健康事业建设等费用,乡镇组织收支极度不平衡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为严峻的问题,乡镇组织机构迫切需要改变以往的运行方式。
(三)我国乡镇财政管理高耗低效现阶段,我国各乡镇财政管理层都在为行政费用高这个问题头痛,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问题的尖锐程度。政府通过对零户和预算方式统一的管理,但仍然治标不治本,财政管理理念并没有被完善改进,还是沿用了以往粗放的方式进行管理,严重的影响财政管理的效率。首先,从事乡镇管理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有限,在财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更加加剧了行政费用支出不合理、管理支出过高的问题。其次,税费配套设施不配套甚至有的地区严重缺乏,即使分税制向基层不断渗透,相应的配套设施依旧是跟不上发展的要求。独生子女费、乡镇医疗卫生需要的配套资金、环境支出这些费用都突飞猛进的增长,财政管理并没有合理的发挥它在财政上的作用,行政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反而成为乡镇的沉重负担,严重阻碍了乡镇的发展。
(四)乡镇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力度低乡镇财务业务管理范围:乡镇教育方面、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企业资金扶持方面。鉴于支出频次的频繁然后审核的力度却很低,这共同导致资金运转很随意,这严重威胁了资金的安全。
二、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改革的应对的方案
我们必须根据本国当下的国情来制定相应的改革模式,城乡统筹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现在,农村的经济改革不断增加试点地区,乡镇这一级别的财政权力和行政权利无法达到平衡,这是很难通过短时间来改变的问题,所以应该转换角度,从税收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资金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我们的税收的渠道是固定,税收的对象是固定的,那么我们能入手的就是整个资金收取和支出使用这一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力度,乡镇税收支出的主要地方是居民公共设施上,如马路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建设。这些都是规模大,投入,人员调动性强,且很难短时间创造出实际经济收入。所以我们要对这些项目进行缜密细致的评估,避免造成资金不必要的流失、流失去向混乱和资金金额不限定等问题,要监管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一个高效的绩效管理系统,有力的保证资金支出能效率。在财务管理具体操作上,要严格对财务会的核算工作,发挥起乡镇会计核算的作用。建立一个债务消化监督制度,并且做到上级财政一定要严密监控下级政府债务,把这项工作纳入考核的项目指标。
(二)税收分层次管理
以全国范围为参考,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能力的差距已经很明显,然后下分到各乡镇更是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的地区的税收非常可观,但更多乡镇的税收非常不尽人意,即使是在同一县区内的各乡镇间,也有着不容忽视的税收多少之分。因此,要想能充分调动各乡政府的积极性,我们就要因地而异,对于财政条件好经济实力强的乡镇适度下派一些财政任务放宽一些财政权力。对于那些条件差经济实力弱的部分地区,就可以用上“县镇”联动的管理方法进行援助。
三、结束语
本文从改进乡镇财政税收发展的角度讨论财政税收目前所面对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优化改进方案。我们提出每一项新模式都要结合我国国情。现在城乡统筹不断推进是我们乡镇地区必须面对的现实。所以,要从税收分层次管理、监管资金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乡镇财政税收困难的状况。
参考文献:
[1]张如红.乡镇财政税收的几点思考[J].财经界,2015,(2):260-260
[2]王青松.乡镇财政税的模式和对策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1):46-47
[3]秦兰玲.论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的改革对策[J].时代金融(中旬),2015,(8):68,71
[4]钟芳山.发挥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理念[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3,(2):99-99
[5]郁红艳.试论增强乡镇财政调控能力的有效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4,(24):249-249
[6]颜慧.乡镇财政所职能问题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2,(19):226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统筹的深入发展过程中,随着乡镇财政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化,我国乡镇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导致城乡财政收支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必须寻找到适合我国乡镇发展情况的财政税收模式,同时对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改善,从而促进乡镇财政税收的发展,解决财政税收的难题,解决城乡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目前乡镇财政税收中存在问题,探究出一套能够优化乡镇财政税收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发挥好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一、目前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现状与问题
(一)乡镇财政支出量比较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分税制逐渐向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发生改变,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正面临乡镇财政税收大幅度增加的困境。相关的专家建议通过增强收收力度来弥补税收改革所带来的困难,然而此时我国乡镇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发展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发展比较缓慢,难以承受过于沉重的赋税负担。同时,乡镇财政税收收入仅仅通过这种发展模式将会对税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导致税基出现萎缩的情况。当前我国乡镇税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力度较大,尤其是城乡道路建设和电力设施建设。税收改革之后,小税种和乡镇财政较大的支出量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差距,难以真正支持乡镇财政的支出。此外,分税制促使乡镇债务的偿还发生了变化,债务的偿还难题难以通过乡镇税收来解决。
(二)乡镇组织机构运行缺乏完善,收支存在不平衡
在我国,多数乡镇组织机构运行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同时在财政收支方面,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在某些经济更为落后的地区,由于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缺乏多样性,农产品缺乏足够的商品化程度。过去农业税的存在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赋税压力,现在农业税的取消给农民带来了很多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却也大大的增加了乡镇财政机构的经济压力。分税制的实行,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减少了获取税收的渠道,加上乡镇财政支出不断的增大,政府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卫生等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财政收支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税收难以满足支出需求。
(三)我国乡镇财政管理效率比较低,缺乏足够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乡镇财政管理普遍存在行政费用比较高的问题,在分税制实行之后,虽然我国政府对预算方式和零户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是多数乡镇财政管理理念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依然采用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影响了乡镇财政管理的有效性与效率。一方面,乡镇管理人员缺乏较高的文化素质,同时在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有所缺乏的环境下,更加造成了行政管理费用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的税费配套设施也有所缺乏,在分税制的不断深入的同时,相关的配套设施并没有随之而出,特别是乡镇医疗卫生的配套资金、环境费用、独生子女费用等方面,面对这些费用的高速增长,乡镇财政管理没有充分发挥其有效性,导致行政费用难以受到有效的控制,成为了财政机构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影响了乡镇的长远发展。
(四)乡镇财政资金预算支出不合理
乡镇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很多方面,如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乡镇教育财务支出、乡镇企业资金扶持支出等。因为资金支出项目较多,因此资金支出预算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始终存在。另外,由于支出频次频繁和审核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资金编制支出的随意性也比较大,这大大降低了乡镇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二、如何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
(一)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
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证。第一,在乡镇政府沉重的债务方面,应当避免产生更多的新的债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来采用不同的财政管理方式。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赋予更多的财政自由权,基于更多的财政支持,从而大力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针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加强对当地财政收支的管理力度,促使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对收支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二,必须重视对乡镇会计和审计方面的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对会计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对债务方面应当加强财务报告的管理,必须建立起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并且要求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
(二)税收差异管理必须予以重视
在我国,不同的乡镇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因此税收的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差异管理,增加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财政自由权,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进行严格的财政管理,严格控制其财政支出量,通过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带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
(三)严格监督资金流向
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当中,地方企业的财政支出占有着极大的比例,为了大力扩展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民生工程建设,为了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不断的增大投入。由于税收来源所带来的局限性,资金利用率的提高成为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进行财政投资之前,首当其重的是对投资的收益进行深入的评估,其次必须对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的监督,对资金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情况的出现,从而促使财政资金利用率的提高。
(四)完善地方政府与省市政府上下级财政结算办法,确保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当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这对于明确省市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权利划分都有正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提高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完善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办法。
(五)明确财政支出目的,加强乡镇村三级资金使用监管
首先需要明确乡镇财支出目的,根据年度政府计划,切实编制好可执行且经过充分审核的财政预算编制。其次,要加强乡镇村三级资金使用监管,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财务财政资金监督的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的范围,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的制定标准,加强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与乡级、村级及县级财政部门共同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乡镇财政支出落实到民生最需要的地方。最后,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需要逐步下放,同时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形成监管态势,如企业对资金利用不善,要及时停止拨款,以免浪费财政资金。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改革深入化,面对我国城乡统筹所带来的挑战,面对我国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所存在的困境,必须重视乡镇财政税收制度与发展模式的完善,从而更为理想的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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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不仅可以对财政税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还能大大提高监督管理的的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税收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
为了能够减轻农民税务负担,我国政府对农村税费进行了改革,通过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为人民谋福利。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劳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要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乡镇政府财政压力增大、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尤其突出。从目前我国乡镇政府发展情况来看,政府财政非常紧张,财政不仅要解决工作人员工资薪酬问题,而且还需要一定资金保证机关政策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就非常困难,一些乡镇出现教育投入不足、辍学率上升、房屋建设滞后、医疗卫生体系不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与农改的目标相违背。政府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分配公平、减轻农民负担,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仅仅减低农业税已经不能使农民致富,为其带来的优惠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所抵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学难、生活水平低、就医难等问题。若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问题原因分析
(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
1994年我国政府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税制大框架,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财政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突出的一个变化趋势就是财权上移,政府财权呈集中趋势,总体财权和地方财权分别向中央和升级财政集中。而省级以下政府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存在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的情况,对于一些数额且较容易收取的税种一些省份政府都将权利保留在本级财政,对于一些数额较小且零碎的税种则将权利下放到下级乡镇政府。这样一来,虽然全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但是乡镇财政却没有得到缓解,而是呈现乡镇债务严重的状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非常不利。
(二)长期的公共支出政策过于偏重于城市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相对于农村来说更加重视城市的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产品投入数额巨大,而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相当一部分则是由农民负责,基层政府收入根本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支出责任。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滞后,出现自然灾害无法进行妥当抵御,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致使乡镇财政税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形成恶性循环。
(三)分税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平衡的保证,但是我国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相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说专项拨款占的比率更大,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具有一定的有限性。目前,我国省级以下分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仍然没有全面实现“分税、分级、分管”的格局,转移支付目前也只是测算到省级,至于省级以下的政府部门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这样一来乡镇政府财政在转移支付这块就没有稳定的来源,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政府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乡镇政府机构呈膨胀化趋势
乡镇政府机构膨胀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负担,财政供养人数过多支配了大量的资源,剩余的资源根本无力支撑农村建设。当然乡镇政府机构程序膨胀化趋势也存在着一定客观因素。首先,乡镇政府工作量较大且繁琐。目前,我国政府政体制下设有五级政府架构,而上机政府更具有主导权往往将任务分配给下级政府,为了能够按照预期完成任务,到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安排更多的工作人员去处理相应事宜,最终造成人员也越来越膨胀;其次,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效率不高。一些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责任,对于工作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认为自己是管理人员只要动动嘴协调一下工作就可以,总是将工作推给别人,由于踢皮球现象的存在导致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这样就不得不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加大财政税收负担。
(五)对乡镇政府财政的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一些地区乡镇政府机构财政税收信息数据的透明都不够,对于一些公共项目工程信息不予以公开,在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也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同时,群众也没有树立对政府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对财政税收信息这块认识不足;其次,人大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一些乡镇政府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意愿,对于乡镇政府财政行为只是大体上审核就通过,没有与实际情况相比照,这样就会间接造成乡镇财政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情况的发生,实现税费改革后更加重了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解决乡镇财政税收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乡镇之间要实现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各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各个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参差不齐,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各乡镇可支配财力进行科学、合理地调节,使得乡镇政府财政宏观调控功能能以充分发挥,这样在能够确保各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行的同时,还能够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使得财政税收问题得以缓解;其次,针对一些中央与省调控县乡社会的发展及一些特殊问题可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及特殊转移支付方式,这样可以使财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缓解财政负担。
(二)加大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控制力度
首先,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乡镇机关“减肥”行动,要加大对控制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宣传力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上出现问题要落实到个人,严肃处理一些没有责任心、工作效率低下,遇到问题推诿给别人的工作人员。同时,在编制管理方面也要把好关,杜绝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发现这种现象立刻落实到个人并进行处罚处理,确保财政资金能够被高效利用,间接地减轻农改后财政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系
对于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财权上移的大趋势,中央及省级政府应当重视税收权限的划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分别来作出新的调整。乡镇财政应当积极与上级政府协调汇报该地区实际经济情况申请一些税种来为本级政府财政税收减压。同时,上级政府也应通过乡镇财政的实际支出状况来对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乡镇财政上缴或补助项目与资金额进行确定,适当放权给乡镇政府以缓解乡镇政府财政税收压力,确保当地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四)加大对乡镇政府财政的监管力度
首先,乡镇政府财政应当提高自身公共项目工程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向公众通过网络、广播、板报等形式公布公共项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充分满足社会各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要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其次,当地农民群众也应当树立对政府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适当关注乡镇政府财政资金流向;最后,人大也应当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项目工程应当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情况和农民的意愿,与书面材料向对照,对于一些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要给予审核通过,使资金用到实处,间接减轻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作用的中小企业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现实中的有些管理政策,尤其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影响着其发展。因此,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重要性入手,阐述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提出改变现状的对策,旨在加快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促进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作用。
关键词:财政税收;中小企业;扶持作用
一、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
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又占有极大的比例,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着巨大贡献。因此,加快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不仅会对中小企业有很大的扶持作用,还能够促进税收公平,从而加快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武玉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邓颖.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财政对策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4.
[3]赵远秀.试析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J].经营管理者,2015,(18):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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